編寫單位:AETU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此版本發布時間:113年 8 月(因應法規修正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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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文為幼托工作者(包含幼兒園的教保人員,以及托嬰中心的托育人員)在職場中應注意權益事項的清單。因主管機關不同(幼兒園→教育部/縣市教育局處,托嬰中心→衛生福利部/縣市社會局處),兩者適用的規範若有不同的情形,內文會加以說明。本文最後有工會的聯絡方式,以及PDF檔可下載,若有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想反應更多問題,可與工會進一步聯繫。
一、求職時
二、錄取之後
三、勞保(勞工保險)、健保(全民健康保險)與勞退金(勞工退休金)
6% 的勞退金提撥,是外加而非內含,是額外提撥至勞退金個人專戶,而不是包含在月薪之內。
支付明細 |
本薪 |
全勤獎金 |
勤務加給 |
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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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總額 |
26,000 |
2,000 |
2,000 |
(應說明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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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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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明細 |
勞保自付額 |
健保自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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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總額 |
697 |
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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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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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勞退提撥金額 |
應付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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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 |
28,833 |
4. 如何查詢自己是否有加入勞健保、投保單位及投保薪資級距?
5. 有一種說法是說,勞保高薪低報沒關係,這樣還可以少繳一點保費。勞保高薪低報,雖然工作者可以少繳一點保費,但雇主省下的錢更多;而且,如果勞保薪資等級低報,日後要申請各項給付時,可以領到的金額也會減少。切勿因小失大。
→→ 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因傷病無法工作時的工資補償);失能給付(以前稱為殘廢給付);老年給付(一般民眾概念中的「退休金」);死亡給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可申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時可申請失業給付。
→→ 參加勞保的保險人超過一千萬,將近全國國民的一半,如果勞保的收支出現問題,政府負各項給付的最後支付責任,且事關全國民眾的生計,政治效應非常巨大,政府不可能不管。大家還是要加入勞保,才能監督政府將勞保辦好。
四、薪資與薪資表
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薪資,指每月固定薪資總額,不包括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全勤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加班費及教育部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與教保費等。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履約期間,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每人每月之固定薪資總額至少達以下額度:(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
(一)在園任該職未滿三年者,至少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元以上。
(二)在園任該職滿三年者,自滿三年之次學年度起,至少新臺幣三萬六千二百元以上。
(三)在園任該職滿六年者,自滿六年之次學年度起,至少新臺幣三萬 九千二百元以上。
注意:
*第三期程續約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其教保服務人員每人每月薪資已達或高於上述三項者規定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均應調高新臺幣二千元。
*準公共薪資規範,跟園所機構加入準公共的時間點無關,重點是教保員在園所機構的年資。另外,業者間流傳一種說法,說教保員年資到了,主管機關會發文給機構、然後機構才會調薪;這種說法是沒根據的,教保員年資到了,機構就應該主動調薪,主管機關不會補助薪資、也沒必要發文。
*目前在準公共幼兒園,教育主管機關沒有對於助理教保員、職員及廚工等工作人員的薪資規範,工會正在爭取薪資規範應擴及這些工作者。但不論如何,全職工作者的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7,470元。
*準公共契約並沒有規範年終獎金。某些加入準公共的幼兒園雖然基於薪資規範而加薪,然而另一方面卻降低或停發年終獎金。如果發生這樣的狀況,請計算總年薪是否有減少,如果總年薪減少那就是有問題。
勞保:一般單位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五、工時與休假
有一種想法是說,可以取消中午休息的規範,然後將休息時間列為工時、以雇主發加班費來取代休息。對於這樣的想法,我們必須做幾點說明:(1)這並不符合現行法令;(2)休息很重要,比領加班費重要;(3)工作者應該向雇主爭取的是增加人力、讓中午休息時間能夠真正休息;(4)即使法令修改將中午休息時間列為工時,也不代表雇主真的會落實發加班費,到時工作者會兩頭落空,只是平白延長工時。
4. 特休。《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範: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5. 工作者的各種假以及特休,是工作者的法定權益,只要有實際需求,機構有義務讓工作者在一定時間內休完法定之假與特休,如有人員不足的情況,應由機構適時增加人員來回應工作者需求。
休假的發動權在工作者,由工作者先提出休假的需求,然後互相協調出勤狀況來安排休假時間。如果不是出自工作者的需求,雇主不可要求工作者不出勤、以特休或各種假來抵缺勤;在此狀況下,工作者有權正常出勤、正常領薪,不要簽假單,以免喪失權益。
6.《勞工請假規則》中的各種假
假別 |
日數 |
是否給薪 |
婚假 |
八日 |
工資照給 |
喪假 |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
工資照給 |
普通 傷病假 |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超過三十日部分,不給工資。 |
公傷 病假 |
無期限,至可以工作為止。 |
工資照給 |
事假 |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
不給工資 |
公假 |
視實際需要定之 |
工資照給 |
說明:如婚假及喪假等,因日數較多,如工作者計畫分段請假,可於第一次請假時同時提出,並在一定期間內使用完畢,以避免日後爭議。
7. 《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相關假或工時調整
假別 |
日數 |
是否給薪 |
生理假 |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 |
工資減半發給 |
產假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
安胎假 |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 |
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超過三十日部分,不給工資。 |
產檢假 |
七日(111年1月18日開始施行) |
薪資照給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111年1月18日開始施行) |
薪資照給 |
育嬰留職停薪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勞保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 配偶雙方可同時申請(111年1月18日開始施行)。 |
家庭照顧假 |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不給工資 |
哺(集)乳時間 |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薪資照給。 |
減少或調整工時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二、調整工作時間。 |
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說明:受僱者為以上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果在職場遇到懷孕歧視,可參考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懷孕歧視」網頁。
六、勞動契約
七、「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八、「競業禁止」條款
1. 第二種不平等條款是不必要的「競業禁止」條款。簡單說就是,機構要求工作者離職之後,在一定期間內與一定範圍內不得經營或從事幼托行業的工作,這在法律上叫做「競業禁止」條款。
2. 通常「競業禁止」條款是為了要保護業者的「營業秘密」,或是特別受法律保護的知識或技術(如:智慧財產),以避免前員工離職之後成為自己的競爭對手。但在幼托這個行業中,一般來說缺乏前述受保護的事項;即使存在上述事項,基層工作者也無從掌握。因此,除非你是機構負責人等,而且的確接觸一定的「營業秘密」,否則沒必要被「競業禁止」條款所約束。
九、非自願的「自願離職書」
十、定期契約
十一、離職
1. 離職有以下四種類型: A.工作者因重大過失被雇主解雇; B.自願離職; C.非自願離職(如:機構因為業務變更或關閉,所以與工作者解除勞雇關係); D.雇主如有重大過失,工作者可自請資遣,這也算一種非自願離職。在非自願離職的情況下,雇主必須給付工作者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工作者,工作者如果沒找到後續工作,可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2. 即使雇主提供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也不表示工作者一定要接受資遣。但是否能夠保留原職務,就要看實際的狀況而定。如果非自願離職的工作者簽立「自願離職書」,等於承認自己是自願離職,等於就是放棄資遣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權益。
3. 工作者如果要自請離職,必須在一定期間前預告雇主;相對地,如果雇主因為業務因素要資遣工作者,也要在同樣的期間前預告工作者。《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範的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接到前項資遣之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4. 如果工作者在符合預告期的要件下,提前告知雇主說要離職,原則上雇主沒有拖延離職日的理由。離職之前,勞雇雙方應將工作交接事項交代完畢,尤其是關於財務、人事、個資等較敏感業務,以避免日後的爭議。
5. 雇主應將工作者的勞健保與勞退提撥,維持至離職日為止。有時工作者因要將未修完的特休與補休休完,或遇到周末假日等因素,在離職日前就已經不再上班,但勞健保及勞退仍應持續至離職日,不可因休假而提前退保。如果提前退保,有可能造成幼托年資不連續或減損的狀況,工作者要有警覺,提出離職時應提醒雇主不可提前退保。
6. 《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工作者可於離職時要求機構發給「服務證明書」,記載自己從事的職務及期間;如果是非自願離職,另外還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外,如果有尚未休完的特休或是補休等,可以請求折算為工資。
7. 有些工作者在離職之後發現,原任職機構並沒有把自己在原機構的核備取消,這可能會使工作者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機構的「借牌人頭」;或是,也有工作者事後發現,自己離職不再領薪資之後,還被原機構繼續申報薪資所得的狀況。這些都是可能必須注意的問題,盡可能確認自己離職時,機構有向主管機關取消核備,並辦理勞健保退保。
十二、年資問題
十三、問題與申訴
十四、如何與工會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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