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的成立是希望藉著勞工集體的力量,來和資方爭取平等的待遇以保障勞工的權益。然而,「不當勞動行為」是工會發展的最大阻礙,所謂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資方採取各種行為,例如假借各種牽強的理由來解雇工會的幹部或對其減薪、拒絕集體談判等等,以打壓或弱化工會組織的發展。因此,許多國家都會以法令來禁止與規範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我國於2011年正式公布施行的新勞動三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則對於不當勞動行為有明確的禁止,這將有助於消除過往國內工會組織的最大阻力,以利於未來各種工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