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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提案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托育會議 | 2023-10-18 | 點閱數: 493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6屆第2次會議提案

提案單位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2022年《幼照法》修法審查時做了一個附帶決議,即教育部應提出方案,將現行幼兒師生比由1:15調降成1:12,提請教育部規劃調降之具體方案及時程,以落實幼教照顧品質提升、回應家長及基層工作者之期許。

 

去年《幼照法》修法審查時做了一個附帶決議,即要求教育部提出將幼兒師生比從1:15朝向1:12調整的方案。新內閣成立後,教育部也宣布會分階段調降,到114年逐年調整為1:12,這個方向令人肯定。

但是對於降低師生比的相關細節和配套還是難免讓人感到模糊不清,因此,敬請教育部應盡快公開其規劃調降之具體方案及時程,與教保人員等等相關團體討論,以真正落實幼教照顧品質提升。

 

 

提案單位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全國教保資訊網上關於幼兒園資料登入錯誤時,無法找到可以聯繫修正的管道,建請教育部在網頁留下可聯繫修正的電話或e-mail以利幼兒園可反應相關問題。

 

有幼兒園反應,全國教保資訊網上關於幼兒園基本資料登入錯誤,以至於園方常須跟家長澄清,但卻找不到可以聯繫修正的管道,建請教育部在網頁留下可聯繫修正的電話或e-mail以利幼兒園可反應相關問題。

 

提案單位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現行公立幼兒園課後延長照顧之師生比多數以1:25配置,關係到安全疑慮,敬請教育部正視、檢視全省公幼委外辦理課後留園之照顧師生比是否恰當,並提出具體改善的方案。

 

1.高雄市有幼兒園課後照顧之教保員反應,他所任職的學校,在16:00後的課後留園期間,照顧比高達1:25,由於課後留園的教室已經不在幼兒園,而是在小學的教室,讓一位教保員照顧25位混齡的幼兒(甚至是混齡),光是帶幼幼班幼兒走出教室如廁,來回的過程無法兼顧教室內其他幼兒,就讓教保人員感到緊張和擔憂,不但教保員須戰戰兢兢,孩子上廁所的速度也要快速,這樣的情境不妥,風險實在太高,已經涉及到安全疑慮,雖幾經反應,卻得不到改善與回應。

2.綜觀各縣市之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之相關要點或辦法多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為依據設置,因此,也多以15至25人為班級人數上限原則。但學齡前幼兒有較多生活照顧的需求,尤其委外辦理的空間已脫離幼兒園的空間至國小教室,不僅課後留園教保員照顧上更形困難,將幼兒單獨留置在教室的安全風險也更加大。

3.因此,敬請教育部正視檢視全省公幼委外辦理課後留園之照顧師生比是否恰當的問題,以及提出具體改善的方案。

 

提案單位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聯合提案

 

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1937號函,逕以111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Q&A,排除採計代理代課老師、代理教保員代理期間服務年資,並認代理職務不符合其「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繼續任職之規定,此解釋已嚴重影響代理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恐致教保服務機構遇人員因產假、育嬰留停、或教師出缺時,無教保服務人員願意擔任代理職。建請教育部應配合111年6月29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該條例施行細則之修正,盡速檢視修正師培相關法規有關「繼續任職」及服務年資認列之規定。

 

  •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接獲基層教保工作者反映,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年資滿三年,欲報考幼教專班時,卻遭師培院校回應其三年年資中,有九個月因為擔任代理教師,考量代理人員任用有一定期間,非「繼續任職」,故其年資無法採認,亦有教保工作者代理育嬰留職停薪教保員職缺,雖於代理期間一年半皆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卻仍遭師培院校以其為代理人員身份不被認定為「繼續任職」,故無法報考。師培學院校回應,依111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 Q&A之Q4:「代理代課老師、代理教保員,因其任用有一定期間,非屬幼兒園長期進用之正式人員,未符合本辦法『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者』及與本辦法『繼續任職』之規定不符」。
  • 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第1項及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第2條條文,僅規定「現職」之園長、教保員,須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備足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證明文件,條例及辦法皆無規範代理人員不符繼續任職之規定,亦未規範排除代理期間年資不計入服務年資。
  • 有關服務年資之認列,於111年6月29日修正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6條第3項第3款,已新增101年1月1日以後,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得採計為同條第1項第2款在教保服務機構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之服務年資。另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亦增訂第11條有關繼續任職之情形,包含「由原幼兒園離職改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年資中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師培學院以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1937號函文之Q&A,逕認代理教師非屬「繼續任職」,其服務年資不符「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累計滿三年」之認定,故造成教保員擔任代理職務期間之服務年資,雖得認列為報考園長班之服務年資,卻無法被認列為報考師資培訓班之年資,實有違舉重明輕之法理。
  • 考量教保服務人員有因生育、照顧家庭、職涯規劃等因素請產假、申請育嬰留停,或園所因具教師資格者聘任不易,需另覓代理人員等情形,教保服務機構長期代理人力,對園區穩定運作實有其必要,如僅因其為代理職務、未考量其代理期間之長短,逕而將代理視為非「繼續任職」、不認列代理期間服務年資之情形,恐影響教保工作者擔任代理職務之意願,教保服務機構尋覓代理人力更加困難,嚴重影響園務運作,勢必影響幼兒權益。
  • 為培力教保服務人員,穩定現場運作,提請教育部應配合111年6月29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修正,重新檢視師培相關法規、Q&A及幼教師資專班年資採計等規範,盡速完成修法,以確保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保障教保服務品質。

 

 

提案單位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聯合提案

 

教保服務機構教職員工異動之備查,不因其為代理或正職與否,或代理時間之長短而有所不同,然如遇代理天數較短之短期代理人員,現行備查行政程序繁瑣,園區行政負擔沉重,另因各縣市要求之資料不一,代理人員因增加頻繁申請相關資料之成本,代理意願低,園所難覓代理人員。建請教育部評估因應短期代理人員,得否有更輕省之備查程序,並會同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評估各項備查文件之項目及必要性。

 

 

  • 有關天數較短(如單日或五日內)之短期代理人員備查,依2022年12月26日非營利幼兒園第十一次研商會議教育部國教署之研復意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付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教保服務機構教職員工異動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備查,不因代理時間長短而有所不同。」
  • 園所遇教保服務人員臨時請假半日或一日需進用代理人員時,依規定須檢附相關文件函報縣市教育局處備查。然對於應檢附之備查資料各縣市要求不一,有部分縣市要求檢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下稱良民證)除於效期內外,尚須為正本;亦有部分縣市要求之備查資料除幼兒及照顧法第十五條規定文件外,另需檢附三個月內之體檢報告。經查,一份良民證正本申請規費為100元、體檢一次費用約1,000~1,500元不等,一日代課之薪資約1,500元,如該次代課日數短,實不符經濟效益,導致人員代課意願不高,臨時短期代理人力難覓,現場運作困難。
  • 且短期代理人員備查之程序與長期代理人員、正職人員之程序皆相同,其到職與離職均需發文至縣市教育局處備查,並完成全國教保資訊網之人員登載,行政程序繁瑣。因縣市教育局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審核需有作業時程,如代理人員代理天數較短,往往導致代理人員因前一園所之審核流程尚未完成,現服務園所無法如期確實登載到職資料之困境。
  • 教保服務人員有休假及請假之需求,為因應工作人員短期請假或排休,並符合法規之人力比、維持教保服務品質,教保服務機構有聘請短期代理人員之需求,然現有之人員備查程序繁瑣,造成短期代理教保人員難覓、園所行政負擔沉重,現場運作困難。如部分縣市要求幼兒及照顧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外之文件,應評估該要求於短期代理人員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或如主管機關核實無困難時,評估以影本替代正本之可行性,以避免短期代理成本過高,園所難覓短期代理人員。建請教育部評估因應短期代理人員,得否有更輕省之備查程序,並會同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評估檢視各項備查文件之項目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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