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6屆第1次會議提案單
提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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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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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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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於111年6月29日修正,修正後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關於「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之新增規範,提請研議其課程之具體規劃,與教保服務人員參加專業知能研習之工時配套機制,以確保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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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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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案由所述,修正條文實施後,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但如何提供足夠與適當之講師與課程供教保服務人員選擇,提請研議其具體規劃。
- 長期以來,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卻未有建立統一公假、補休或加班費之制度,導致大部分教保服務人員需使用個人時間、週末假日參與研習,等同變相延長工時。修正後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並未將性別平等相關課程納入每年之十八小時,等於又增加研習時數。修法時立法委員亦曾針對此部分提出附帶決議,故提請研擬教保服務人員參加專業知能研習之工時配套機制,以確保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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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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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與異動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之規範,所衍生之相關爭議,提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研議相關對策,以防止若干機構刻意拖延異動備查、甚至假借離職「人頭」以形式上符合照顧師生比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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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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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陸續接獲若干基層教保工作者反應,從原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離職,但該機構並未即時雇用合格之接任員工、亦未即時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離職之異動備查,直到當事人發現後,仍有機構不斷藉口拖延異動備查之狀況。
- 實務上機構若未即時提出異動備查,有可能造成離職工作者無法轉任其他幼托工作的狀況,如本會就曾接獲陳情,該工作者從機構離職後轉任居家托育,卻因原任職機構未提出離職之異動備查、仍有在教保服務機構任職之身分,致使當事人無法順利進行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而影響當事人工作權之情形。當事人雖向原任職機構反應,機構仍然以三十個工作日為由持續拖延。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條文雖有三十個工作日內之緩衝期限,但如有教保服務人員離職,即使在合於規範之三十個工作日內,若機構實際並未雇用足夠之合格人員接任,卻沿用舊的人員備查、持續以原有招生規模營運,仍涉及故意冒用工作者資格以及實際違反照顧師生比之情形。
- 提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就上述相關情況提出對策,以維護教保工作者之權益。機構如確有違反法令之情況,應立即要求機構改善或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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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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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私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於勞動契約要求「最低服務年限」並訂有高額違約金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一案,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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