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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最新消息 | 2021-06-02 | 點閱數: 7265

說明:這份指南以問答形式呈現,適用對象是受雇於機構的幼托工作者,包括托嬰中心與幼兒園。如果政府的防疫措施有變化,本指南也會隨時調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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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課期間,工作者要不要出勤上班呢?

答:目前三級警戒的規範是停課不停班,除非工作者有其他防疫需求,否則還是正常出勤上班。如果雇主安排遠距在家上班,同樣是有出勤。

 

二、停課期間,大部分收托兒童都不會到園所,工作者要做什麼?

答:停課期間,機構仍可安排工作者從事環境清理消毒、課室佈置改造、教具研發製作、兒童活動設計、專業知能研習等,為疫情退散、恢復收托之後的工作預作準備,不會沒事可做。

 

三、如果工作者有請假需求時,可以利用那些假?

答:1.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請假期間不計薪資。

        2. 因疫情停課及停止收托期間,如果工作者家中有12歲以下之國小學童等情形,得請「防疫照顧假」。「防疫照顧假」不併入事假計算,請假期間雇主可不計薪資。

 

四、停課期間,如果工作者並無主動請假之情形,薪資如何計算?

答:既然工作者沒有主動請假、正常出勤,那當然還是依原領薪資發放。教育部(幼兒園的中央主管機關)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5月21日發出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63470號函,衛生福利部(托嬰中心的中央主管機關)於5月28日發出衛授家字第1100900693號函,分別說明機構於停課期間仍應支付員工薪資,不得要求其請無薪假

說明:關於這兩份函示的全文,請見本頁面下方。

 

五、機構於停課期間是否退費給家長,跟機構是否可以要求員工減薪以共體時艱,這兩者之間有任何關連嗎?

答:1. 就法理而言,只要工作者願意上班給付勞務,雇主就必須發放薪資,這跟停課是否退費給家長沒有任何關係,我們找不到任何法理上的關連性。有些雇主硬將兩者掛勾在一起,是混淆視聽的說法。

       2. 簡單說,即使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雇主也不能片面更改原來的勞動條件、減少員工的薪資,這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

       3. 如果停課期間拉長,的確有可能使經營者的營收受到影響。但這是受疫情影響,不可片面歸責於工作者,當然也不能把減少收入的損失直接轉嫁給員工。政府已經在研議對於各種產業的紓困措施,業者應該由此管道獲取支援協助,而不是直接減少工作者的薪資。

 

六、停課期間,如果機構要求工作者不必出勤上班,要工作者休特休或無薪休假,這是合理的嗎?

答:1. 請假的發動權在於工作者、而非雇主。如果工作者確實有請假的需求,雇主不得拒絕;相對地,如果工作者沒有請假的必要,雇主也不能片面要求工作者休假。

       2. 如果雇主片面要求工作者休特休或是無薪休假,等於是變相減薪,這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教育部與衛福部的函示亦清楚說明不得要求員工請無薪假。

       3. 收到五月薪資之後,如果有減薪的情形,可準備四、五兩個月的薪資單與出勤紀錄;跟同事討論,並多收集大家的薪資單與出勤紀錄、越多越好,跟工會聯繫。六月以後的薪資單與出勤紀錄,亦請持續收集。(工會聯繫方式如本頁面最末)

       4. 幼兒園的工作者,亦可向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處、以及教育局/處申訴;托嬰中心的工作者,可向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處、以及社會局/處申訴。

 

七、現在有些雇主為了迴避「強制休假」的問題,製作各式同意書要求工作者填寫、同意讓園所安排休假,試圖以協商約定、合意的方式來避免違法的爭議,工作者可以怎麼辦?

答:1. 如果雇主要求工作者簽署任何文件,工作者可以要求先將文件帶回考慮,或是先拍照,不必當場決定。工作者一但簽署文件,就會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相當程度就是放棄自己的權利,事後會更難追討權益,請大家務必鼓起勇氣拒絕。

       2. 同事間應互相討論,最好要有一致的態度,不要隨便接受條件,用集體的力量,雇主才會有所顧忌。

       3. 工作者遇到雇主強制要求休假、減薪,或是雇主要求填寫同意書等,盡量收集相關證據(錄音、拍照、網路通訊截圖等,有書面文件更好),可跟工會連繫。(聯繫方式如本頁面最末)

       4. 幼兒園的工作者,亦可向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處、以及教育局/處申訴;托嬰中心的工作者,可向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處、以及社會局/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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