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3
  • slider image 60
:::
公告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最新消息 | 2021-04-27 | 點閱數: 1531

根據現行規範,教保服務機構內的工作人員如違反某些具體的法律條文,即不得於機構任職。因為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與定義,教育部據此訂立相關行政命令,所以才有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然而,教育部於325日發佈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6414A號公告,預告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草案,將「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不適任之情事」列入教保服務機構人員的通報義務當中,另外也增加教保服務人員知悉教保服務機構人員疑似不適任之通報義務。

這就有問題了。因為法律僅規範與定義「不適任人員」,並沒有規範與定義何謂「『疑似』不適任人員」,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是「疑似」,就可能被通報。但何謂「『疑似』不適任」?不但沒有法律依據,且缺乏客觀判斷標準,容易變成主觀認定,危及工作者的工作權。

本會認為這項修正缺乏法源依據與明確定義,已於427日發函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表達意見,請教育部撤回該修正草案重新研議。

 

教育部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的公告

 

本會函文內容如下:

 

主 旨:關於教育部預告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草案之事,本會提請貴部撤回該修正草案重新研議,請查照惠復。

 

說 明:1. 查貴部於中華民國110325日發佈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6414A號公告,預告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草案,將「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不適任之情事」列入教保服務機構人員的通報義務當中,另外也增加教保服務人員知悉教保服務機構人員疑似不適任之通報義務。

        2. 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均有相關人員於何種情事下不得於機構任職的規範。據此,貴部方有訂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與「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法律授權基礎。必須先有法律條文,相關通報辦法中之「不適任」情事方有法定的明確依據與定義。

        3. 依據現行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一旦被通報為不適任人員,其工作權就會遭受相當程度的限制,尤其對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權影響甚鉅。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所保障,如需對該權利有所限制或剝奪,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4. 然查閱上述相關法律條文,並未規範定義何謂「『疑似』不適任」之情事,在此情形下,如果以「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辦法來逕行處理「『疑似』不適任人員」,恐有對於人民工作權之侵犯。「不適任」必須基於事實基礎,在缺乏違反法律的「客觀事實發生」之下,「『疑似』不適任」係屬對「人」之主觀判斷,違反法學中的「無罪推定原則」,且實務上難以認定,通報容易流於雇主、同事間職場紛爭,或親師關係不佳之報復手段,治絲益棼。

        5. 基於上述理由,本會提請貴部撤回該修正草案。貴部如主張需針對「『疑似』不適任」之情事進行規範,應先擬具相關法律條文修正案,提請立法院進行審議、對「『疑似』不適任」之情事作出明確規範定義,如此,相關通報辦法方有法律授權基礎。

 

正本:教育部

副本: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