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12月25日,召開「109 年第 2 次托嬰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繋會報」,其中案由一決議: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可採認等同托嬰中心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擁有戊類訓練課程結業證書者,如果學經歷符合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相關規範,即使十年期限已過,仍然得核備為托嬰中心主管人員。
正式提案內容及會議記錄如下。
案由一:有關托嬰中心主管人員訓練採認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說明:
一、依103年1月17日公告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高中(職)學校畢業,有五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服務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嬰中心主管人員。」,查前揭訓練辦法,因高中職畢業擔任主管人員已屆10年期限,故於106年3月31日修正公告後刪除此項條文。
二、又依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視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查取得戊類主管訓結業證書者同等於幼兒園園長訓練及格者。
三、本市接獲托嬰中心詢問,原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戊類主管訓練結業證書,具專科以上學歷及已累積相當兒童教育保育照護經驗者,是否符合主管人員資格,並告知該員曾至其他縣市,因不採認其戊類主管訓練結業證書遭退件。為避免各縣市認定原則不一,造成各方疑義,提請討論審認共識。
辦法:查配合幼托整合政策,幼兒園園長資格已將戊類主管訓練納入同等於幼兒園長訓練及格,復查106年3月31日修訂公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仍應基於保障相關機構及從業人員職稱轉換,不因修法而限縮人員資格認定,建議本案比照採認托嬰中心戊類主管訓練結業證書,以維該等人員權益。
本署擬處意見:
一、106年3月31日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係針對高中職學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93年12月23日至103年12月22日期間得遴用為托嬰中心主管人員之規定已屆期,爰予刪除。
二、本案仍應回歸現行法令規定審酌擬聘人員之學歷、經歷、主管訓練結業證書等要件,始能核備有否符合資格。
決議:
一、106年3月31日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取消甲、乙、丙、丁、戊類課程名稱,改以各類人員範定核心課程,其中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之時數與內涵與主管核心課程一致,爰同意採認之。
二、至能否核備為主管人員,仍應依現行法令規定審查擬聘人員之學歷、經歷及結業證書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