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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提案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托育會議 | 2021-01-27 | 點閱數: 1633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五屆第2次會議提案單

提案單位: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案由一:因幼教職場基層工作者流失嚴重,招聘合格之教保人員不易,包括幼兒園五歲以上班級所需符合教師資格者難尋,提請考量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放寬「繼續任職」之規範。以下就規範面與實務面探討現行條文過於嚴苛、不利於有經驗之教保工作者任教五歲以上班級以其替代教師編制員額的狀況。

第 41 條 條文

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在依法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前,得在幼兒園替代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所需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私立幼兒園以其替代教師編制員額者,其待遇應比照園內教師辦理: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二、符合前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前項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資培育法規定開設,並得採遠距教學、專題研究或工作坊之方式辦理;政府得視需要補助前項各款人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分費;其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壹、 法律規範面

一、條文中規範,符合資格者必須自101年1月1日起繼續任職,否則即失去資格。繼續任職,意即中斷一天都不行,但教保人員幾乎都是女性,職業生涯大多同時面臨婚姻、遷移、生產、育兒、繼續進修升學等人生抉擇,太多因素容易打斷職業生涯,中斷一天都不行太過嚴苛。

二、一名100年以前即在幼托領域的工作者,如果目前仍在職場,表示她擁有豐富工作經歷,如果其他條件都符合,只是因為工作經歷曾經中斷一小段時間即無法任教於五歲以上班級以其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實在非常可惜。

貳、 實務面

一、如何驗證「繼續任職」?實務上都是以勞工保險的投保紀錄為準,看工作者是否持續在幼教機構加保。但投保紀錄與實際狀況間可能會有誤差,例如:

1. 雇主同時經營幼兒園與托嬰中心/課後照顧,工作者雖然實際在幼兒園從事教保人員工作,但勞保被雇主掛在托嬰中心/課後照顧或甚至其他機構,致使其從事教保人員工作的經歷中斷。

2. 工作者曾轉換工作機構,且實際上沒有中斷,但因為轉換工作時要把先前累積的特休假休掉,或轉職時剛好遇到週末假日或連假,先前的雇主提前幾天退掉勞保,與後來的加保沒有完全銜接,致使勞保記錄有中斷的狀況。

3. 新成立的非營幼兒園成立投保單位需要一段作業時間,但正式招生前就必須先招聘教保人員,此時會暫時投保於教保相關職業工會,這在投保紀錄上也會造成經歷的中斷。

二、實際的狀況可能更多樣,而以上狀況皆非工作者的過失,實際上是繼續任職的,只是雇主的不適當措施或認定上的問題,導致工作者的經歷中斷。本會會員實際上即遇到這樣的狀況,提供實際案例供大家研商。(勞保記錄請見附件)

1. 余小姐,實際上持續工作於諾貝爾體系之幼兒園,但1010418-1031029期間的勞保被移至諾貝爾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1031028之後才被移回幼兒園,導致其於幼兒園的教保經歷中斷。

2. 歐小姐,1060714從高雄市芝麻街幼兒園退保,0715-16為週末勞保中斷,0717於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加保、0731退保,0801於新成立之光武非營利幼兒園加保。實際上繼續任職,但投保紀錄中斷。


提案單位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案由二:就本會於教保服務人員研習活動中擔任講師、講授勞動權益並鼓勵工作者加入工會,事後主辦單位遭到地方主管機關不友善對待之事,提請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與地方溝通,以落實促進《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立法精神。

說明:

一、屏東縣四維非營利幼兒園向屏東縣教育局申請辦理今年度教保服務人員研習活動獲得補助(據悉其經費來自國教署),舉辦日期為9月12日,邀請本會簡瑞連理事長擔任講師。

二、本會簡理事長於研習課程中講授勞動權益、鼓勵工作者加入工會,對準公共政策有所評論,並邀請學員填寫非記名之勞動條件調查問卷。事後,主辦單位接到教育局承辦科長之來電,質疑簡理事長於課程中講授內容有問題。

三、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8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教保服務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第19條:「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下列資訊: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五、勞動權益。」

四、屏東縣教育局科長遭受來自地方幼教準公共化聯盟業者團體之壓力,但該團體對於簡理事長授課內容之描述過於渲染誇大,教育局並沒有溝通查證,即利用職權之便不友善批評研習活動之承辦單位,試圖將壓力轉嫁給承辦單位,其作為公務人員之言行可議,亦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立法精神。


提案單位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案由(臨時提案):國教署〈110年度教保研習規劃注意事項〉中關於教保研習宣講人員之規範,不合理限縮了宣講人員之資格範圍,提請修改注意事項中之說明。

說明:

一、查國教署〈110年度教保研習規劃注意事項〉,其中五、注意事項之(三)講座邀請規範:

2.有關性別平等相關政策與法令場次之講座,須優先以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公告師資人才庫之講師擔任宣講人員,俾利教保服務人員了解性平教育之正確知能。

3.有關「勞動基準法概論及勞動權益保障實務案例研討課程」,須優先以勞動部提供師資人才庫之講師擔任宣講人員(全民勞教e網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experts.php),俾利教保服務人員了解勞動權益之正確知能。

二、上述文字雖是敘明「優先」原則,但實務上各縣市教育局承辦人員為便宜行事,多傾向於直接將宣講人員資格限縮在兩個師資人才庫之講師名單內。本會幹部多年來固定受邀至新竹縣擔任教保研習講師,顯示宣講內容受到肯定,但今年研習過後,辦理單位向講師表示明年度無法再邀請,只因地方主管機關要求,講師不在上述人才庫名單中即無法辦理;本會之地方友會每年亦固定辦理教保研習,但先前向高雄市及屏東縣教育局提出之明年度辦理案,均遇到同樣之困擾,經過與承辦人員百般溝通之後,好不容易才被受理,然目前仍未確認是否核定可辦理,顯示上述的「優先」原則,實務上已經成為辦理研習的資格「門檻」。

三、即使是「優先」原則,以人才庫名單優先擔任教保研習宣講人員,都有其可議論之處,因上述性別平等與勞動權益師資人才庫之講師,不一定熟悉特定領域之實況。既然為教保研習,宣講人員如能針對教保工作環境有所掌握,方能在宣講時提出切合教保人員處境之論點、引發教保人員之共鳴,因此,宣講人員是否擁有幼托相關工作經驗或資歷,會是同樣重要的面向。本會多名幹部名列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教育部或縣市教保諮詢會委員、勞動部職安署專案檢查陪檢人員等,僅因未列入上述兩個人才庫名單,即無法擔任或不具「優先」擔任教保研習宣講人員之資格,實為不合理。

除此,有些長期耕耘在性別或勞動議題的實務工作者,不一定被列名在這些人才庫,但其經驗卻是值得取經,僅因未列入上述兩個人才庫名單,即無法擔任講師,實則排擠到這些深具實務經驗的民間團體工作者。

四、基於上述理由,提請修改〈110年度教保研習規劃注意事項〉中關於教保研習宣講人員之規範,以免成為辦理單位邀請宣講人員時之不必要限制或「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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