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依幼照法核備相關資格未獲保障乙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幼照法第57條保障幼照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相關課程之結業證書核備,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教保服務人員相關資格。 二、另上述第57條第一項,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在案之幼稚園園長、托兒所所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園長資格。 三、本條文係幼照法制定過程為保障並銜接未在職老師之資格所訂定,無奈法規上路後,各地縣市政府因人員流動甚鉅,對法條熟悉度不足又依法各自解讀導致教保人員資格損失。 四、是項法條已明確條列:「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在案之幼稚園園長、托兒所所長…,得取得園長資格」。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40007467號卻另文函示有關托育機構教保經驗年資採計,說明不同學歷,除了需具備不同經驗累積外,皆需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與幼照法第57條第一項條文所列不符,嚴重影響相關人員之權益,對於幼照法實施前與教保人員團體及各方協議法條之精神前後之差距,實有被欺騙之感。 |
決 議 |
為避免各地方政府對法規解讀不同,建請國教署(國中小組)於相關會議宣導,以免造成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權益損失。 **之後的辦理情形: (一)為避免各地方政府對法規解讀不同,建請國教署(國中小組)於相關會議宣導,以免造成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權益損失。 (二)教育部國教署回覆:本案預定105年度第2次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預計於105年5月召開)將相關函釋訊息提供各縣(市)政府參酌。 |
辦 理 情 形 |
(教育部國教署) 本案預定於105年度第2次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預計於105年5月召開)將相關函釋訊息提供各縣(市)政府參酌。 |
案 由 |
擬提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雙方家長需就業為入學資格一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說明,非營利幼兒園設立目標是協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園。也因此促成此法生成並於各縣市陸續開辦非營利幼兒園。 二、自友善幼兒園到至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的幼兒除了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招收一定額度的不利條件幼兒外,其餘的名額中,部份仍是中產家庭享用國家資源,對於真正需要平價、托育的家庭而言,由於名額限制、無法抽中…等原因,進而無法進入非營利幼兒園。法源根本既是鼓勵家庭就業,就讀非營利幼兒園資格中,是否可增列需家長二方於職場中才得進入非營利幼兒園。 |
決 議 |
所提增列家長雙方均於職場就業者列為得優先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建議,因其非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明定之不利條件幼兒,尚難增列。 |
辦 理 情 形 |
(教育部國教署) 5歲幼兒學費數額之訂定,係衡酌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就學補助之公平性及一致性之具體作為,爰仍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