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非營利幼兒園中央訂法至地方實施一事,提請討論。 |
說 明 |
教育部預計於107年要成立100所非營利幼兒園,也積極要求地方政府全力配合推動,本會綜合各地基層教保組織參與地方政府操作非營利幼兒園招標及召開審議會的經驗,提出以下幾個問題: 一、審議委員對於設立非營利幼兒園的概念不清,再加上地方政府承辦人員對於業務也不熟悉而無法對於審議委員作概念上的釐清和說明,容易誤導審議委員的思考和判斷,以致審議會無法發揮其功能。 二、地方政府從市場營利的概念進行思考規劃,未調查預計要設立區域當地物價指數及居民平均年收入來做為非營利幼兒園學費定價的參考依據,反而直接以將設立區域附近私立幼兒園的平均收費作為收費參考,且在評估在哪個區域設置非營利幼兒園,並不是去做整體的評估,例如,思考當地人民的所得與托育需求,反而考量是否會影響轄區內私立幼兒園的招生,與民爭利,這都將使非營利幼兒園導向失去原先其能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之教保服務的目的。 三、部分地方政府將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中的辦理模式與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規格化,例如,(一)委託辦理,因為政府已提供場地及建物,所以只能採家長全額自行負擔模式 (二)申請辦理,因為由非營利單位提供場地及建物,所以為了鼓勵,因此學費則採政府將與家長一併分擔。這樣的操作方式,只是地方政府為了自己的方便,且曲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中所提供之辦理模式與營運成本負擔方式之選擇,需因應轄區內不同區域的家庭經濟能力和托育需求差異而發展出因地制宜的辦理方式,而不是一種將其規格化的固定模式。 四、部分地方政府在審核得標廠商未能確實提供完整得標廠商資料與總營運成本給審議委員會審核,且認為廠商資格的認證是由公共採購招標過程認定,得標後審查委員不應再就其資格來質疑,審議會僅能於採購後進行審查,其功能形同背書角色,而無法發揮審議之功能,相關先後流程是需檢討。 五、營運成本由家長自行負擔的非營利幼兒園模式,須慎防其成為承辦單位五鬼搬運的方式,因其工作人員之薪資、考核及晉薪,不受第十八條至前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因此,在廠商的總營運成本中常出現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的薪資編列高於教保人員許多的情況,且在教保人員的薪資也出現不包含雇主繳付之勞保費、健保費與勞工退休金提撥等字眼。 |
決 議 |
有關委員建議辦理相關工作坊及地方政府承辦人知能培訓相關事項等,請業務單位納入辦理。 教育部回應: 一、在職人員部分: (一)本案會後函請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提供相關資料,該會於104年5月21日函復本署並提供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將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05年度規劃教保研習中協助配合辦理。 (二)本署10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應辦理之教保研習主題之範疇中將納入「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參與意識與概念」課程。 二、職前培育部分:本署業於104年6月23日函請教育部及本署高中職組,建請學校將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參與意識與概念之課程納入培育規劃。 |
案 由 |
關於幼兒園勞動工時一案,提請審議。 |
說 明 |
勞基法已通過每週40小時的工時,於1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若要落實於幼兒園,關於休息時間的定義及人力調整是否有彈性空間,也就是,遵行「幼照法」及「勞基法」同時,如何解決教保服務時間與人力調度。 |
決 議 |
關於幼兒園勞動工時一案:請業務單位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因應105年勞基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可能造成幼兒園實際執行情形困境,以協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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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理 情 形 |
一、本部國教署業分別於本年10月5日邀集各地方政府、10月12日邀集各幼教經營團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及家長團體代表與勞動部共同研議解決問題之可行方式。 二、為確保相關方式符合法制,刻正洽詢本部法制處釐明幼兒午睡時間照護人員資格及人力配置疑義,以臻周妥,俟確認後函知各地方政府。 |
案 由 |
有關公私立幼兒園教師研習,建議增加對隱性障礙(學習障礙、自閉症、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研習課程,以提升幼兒園教師特教知能,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特殊教育所屬各身心障礙類別中,隱性障礙較難發現,若沒有足夠的知能,不易及早發現及早治療。 二、學童若未即時得到適當的教導,進而會影響班上其他學童,也可能造成教師的困擾,因此對於幼兒園教師特教增能有其必要性。決議:有關加強在職人員組織參與意識與概念一節,建請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本署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教保研習時納入規畫課程。至職前培育部分,涉及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課程規劃,將併同函請各該培育學校參考。 |
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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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理 情 形 |
一、依本部特教通報網提供資料顯示,103學年度全國各縣市共辦理680場次學前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參與者達36,787人次。研習類別區分為30類,以幼兒園教保特教專業知能研習166場、10,407人次參與最多,融合教育特教專業知能112場、6590人次參與次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專業知能研習也佔相當比例,其中以鑑輔安置專業知能(39場2,132人次),個別化教育計畫研習(38場2,9858人次),其他分類特教研習(22場553人次),情障、自閉症、過動等專業知能(19場1,218人次),語障專業知能等類最多。此外各縣市亦針對特教班辦理48場次之教學知能研習(2,208人次)及親職活動及宣導(17場161人次)。 二、賡續委託國語日報於每周五(第13版)開闢特殊教育專刊,刊登內容涵蓋教育部推動特殊教育相關政策宣導、學者專家論點及實務經驗分享,除供學校特教教師及普通班(融合)一般老師創意教學參考外,亦提供家長特教專業建議。 三、賡續委託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於每週六、日下午4時5分至5時,企劃相關特教宣導節目「特別的愛」,提供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更前瞻之服務。節目中邀請各縣市特教行政人員、各學程特教、普教教師、特殊教育系所學者專家、專業團隊人員,針對特教法各障礙類別,提供最先進」適切之教學、輔導、教養技巧等心得分享。 四、本部為督導與協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學前特殊教育,103學年度起持續推展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方案(第三期五年計畫),並已於特教通報網建置「績效指標評核」線上填報及審查作業系統;第三期執行項目並增列績效指標「規劃辦理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在職進修特教專業知能」,統整招收學前身心障礙幼兒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特教知能在職進修需求及時數,以落實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 五、持續利用全國特教科科(課)長會議、主管機關行政協調會議宣導學前特殊教育政策及法規,以提升學前特教服務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