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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提案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托育會議 | 2017-04-20 | 點閱數: 1743

 

案  由

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人力需求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根據教育部「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相關規劃,未來5年將協助各地方政府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計1,000班,增加3萬名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之機會,預計可增加2,450名教保服務人員之就業機會。

二、面對未來5年龐大之教保服務人員人力需求,當前幼兒園人力增補之困境如下:

(一)經查四技二專統測幼保類報考人數資料,96年計6,326人,105年計2,184人,十年間衰減三分之二;教育部核定之技專幼保相關科系招生名額也年年衰減近500名,更遑論高達5成之畢業生不願進入幼教產業,人力缺乏問題亟需正視。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8條第4項規定:「幼兒園有五成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但以104年為例,教育部核定各大專院校幼兒園教師師培人數僅1,982人(含專班1,185人),無法滿足在學學生、教保員進修之需求,每年18萬名5歲幼童恐面臨無合格師資教學之困境。

(三)幼照法第19條規定,擔任幼兒園園長除需具備教師(或教保員)資格、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外,尚需受過『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但目前並非各縣(市)均有開授前開訓練課程,如宜蘭之教保服務人員即需遠赴臺北上課;且北部地區容訓量有限,包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等校(院)在內,每班次備取人數高達數十人,無法滿足教師、教保員之進修需求,進而影響園內人員之升遷調動及職員職涯規劃與發展。

三、教育部100年提出「5年100所非營利幼兒園」之目標,105學年度共成立50園;如今又提出「5年增設1,000班」之政策,惟於面臨嚴重師資短缺困境情形下,建議先解決教保服務人員人力之需求。

四、我國幼兒教保政策應進行通盤之檢討,除持續發展公共化目標外,也應同步就人才培育制度進度檢討,進而吸引青年學子投入教保服務工作;並提供足夠之進修機會,增進教保服務人員之專業技能,以提升教保服務品質。

五、另,經營業者常表示很難聘請到教保服務人員,爰請教育部提供103-105學年大專校(院)幼保相關科系畢業生進入幼兒園工作之統計數據,以了解大專校(院)每年培育量及職場徵才需求之疑義。

決 

 一、有關教保服務人員培育一節,因教保員係以學歷取得資格,無涉證照考試,培育量
   應為足夠,至教師及園長部分決議如下:

  (一)教師: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通過後,教師之培育採職前培育及在職修方式併行,且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且現職之園長、教保員即得參與進修,並無落日期限之規定。考量未來在職培育已常態化,爰請教育部師資藝教司與國教署就幼教專班之開設進行供需評估。

  (二)園長:

1.請國教署調查101年至105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園長培訓之情形,並於下次會議提供相關資料予委員參考。

2.有關園長培訓課程不足一節,請國教署於適當會議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議評估不同縣(市)委託同一學校開辦園長培訓課程之可行性。

二、有關委員建議應鼓勵及肯定辦理成效良好之幼兒園一節,請國教署研議相關措施給
  予幼兒園正向肯定,並考量政策目標之重點併同檢視現行之補助要點,亦可邀請委
  
員提供諮詢意見。

三、請國教署積極推廣幼兒園人才庫平臺,俾利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幼兒園及大專
  院校知悉。至有關分類查詢功能一節,請國教署錄案研議。

辦 

情 

【本部師資藝教司】

 教師:

 一、刻正配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進行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辦法修正
作業,並將俟辦法修正發布後開設相關班別。

 二、本案將俟國教署提供進修需求評估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進行幼教專班之開設。

【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本部國教署業於106年8月2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84105號函提供「幼兒園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園長及教保員統計表」1份,以利本部師資藝教司未來「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開班之參考。

 

園長:

【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一、本部國教署於106年度5月調查101年至105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園長培訓之
   情形
,各地方政府平均儲備率為63.4%(歷年發證數/轄內需設置園長之幼兒園數),
   培育量尚足。另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106年4月26日制定公布,
   將開放符合資格之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
   之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負責人等人員得擔任園長。

 二、另本部刻正辦理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作業,開放具幼兒
   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者(非現職)並符合三年服務年資者,得參加園長專業訓練。是
   以,俟本條例施行及本辦法修正發布後,預期參與園長專業訓練課程之人員將有所
   增加,有助於充沛幼兒園園長之人才庫。 

 三、依教育部103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100729號函釋略以,基於資源共享之原則
   ,各地方政府可採共同委託方式辦理園長專業訓練課程。本部國教署業於106年度第2
   次全國幼教科(課)長及業務人員會議向各地方政府宣導在案,請直轄市、縣(市)政府
   視實際需求,增加開設園長專業訓練課程,並基於資源共享原則,建請地方政府可採
   共同委託方式辦理園長專業訓練課程。

【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本部國教署刻正辦理補助要點之研議作業,初步方向係於「鼓勵私立幼兒園建立友善工作環境」項下,對辦理成效良好之幼兒園,增列於原核定額度外加補助金額進行研議,預計於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討論研商。

 

案  由

有關幼兒園基礎評鑑相關疑義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地方教育局(處)於幼兒園基礎評鑑時發現園所已明顯違法(如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未依法辦理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等),建請立即行文至相關
  單位處理。

1.以屏東縣為例,103學年已查核園所未替教保人員及司機加保,迄今105學年仍未改善。該期間教保服務人員及職員之權益應予保障,除應立即處理外,也應追溯及補足勞動者被剝削之相關權益。至於有關處罰一節,是否仍依幼照法第51條規定,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始得處罰。

2.另,目前仍有部分教保服務人員及職員係加入農、漁保而非勞保,建請協處。

  二、基礎評鑑未通過限期改善一節,以全國教保資訊網公布之幼兒園評鑑資料顯示,許多
    園所基礎評鑑未通過,至下個學期才會再進行複檢,考量部分指標項目如師生比等,
    涉及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之照顧,宜有合理之限期改善期限。

決 

一、國教署刻正進行107學年至111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之研修,爰有關評鑑指標之判準及相關佐證資料一節,後續請國教署參考現行評鑑之經驗,邀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之評鑑委員進行說明,俾利評鑑執行之一致性。

二、有關人事管理指標內員工保險檢核資料一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建議提供近期或當學年之投保資料,請國教署錄案就檢核資料區間之合適性進行研議。

三、有關評鑑結果不得作為裁罰之依據,惟評鑑過程中倘有發現違法之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有橫向跨單位聯繫機制,俾作後續處置作為。爰請國教署於適當會議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橫向跨單位聯繫機制或後續處置作為之情形。

辦 

情 

【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一、107學年至111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刻正辦理公告事宜,預計於公告後規劃辦理評鑑委員說明會並針對評鑑指標之判準及相關佐證資料一致性等事項加強說明宣導。

二、有關餐飲管理評鑑指標內飲用水檢測期間規定一節,本部國教署業函請行政院環保署釋示,該署於106年7月27日以環署毒字第1060057843號函復,內容擇摘如下:

(一)飲用水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指「每隔3個月」原則係以檢測當月份起算第4個月在進行下一次檢測,例如1月份進行檢測後,至4月份進行第2次檢測。

(二)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後之水質,仍應遵守上述「每隔3個月」檢驗之規定。

(三)另是否有健康維護上之風險疑慮,則視檢驗結果是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而定。

三、有關人事管理指標內員工保險檢核資料一節,107學年至111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業已修整資料區間為「近6個月」。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橫向跨單位聯繫機制或後續處置作為之情形,預計於107學年至111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說明會期間,併同納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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