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有關「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辦理情形一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自104年起全國計有15所校(院)辦理「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各地辦理情況各有差異,建請提供各校(院)辦理幼教專班情形執行情況,以檢視各地執行情形及有效協助培育辦理之效能。 二、有關報考幼教專班資格,建議應納入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說明如下: (一)依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工作並繼續任職者(以下簡稱幼兒園在職人員),應符合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但在公立幼兒園擔任代理教師(偏鄉三招以後招聘之代理教師)一職者,卻不符合上開幼教專班考試資格。 (二)因代理教師暑假七、八月沒有聘期,導致年資中斷,不符合上述辦法中需連續服務之報考資格,建議應納入公立幼兒園之代理教師(無教師證者)具報考幼教專班之資格。 |
決議 |
一、有關幼教專班辦理情形,請本部師資藝教司另案提供資料,俾供委員參考。 二、幼教專班係提供幼兒園教保員在職進修取得教師資格之管道,仍應依師資培育法及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至委員所提於辦理過程中所衍生之意見,請本部師資藝教司錄案參考。 三、查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及本部研訂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皆以提供於幼兒園工作且繼續任職者進修機會為前提;至公立幼兒園之代理教師因聘期中斷致無法報考幼教專班一節,請本部師資藝教司及國教署(國中小組)錄案研議。 |
案 由 |
有關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育實習機構相關疑義一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有關「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是否列入大專院校培育之幼保相關實習單位事宜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十條,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並於幼照法施行後訂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範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立案之程序及規格,以及服務人員之規範。 (二)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設立乃是合於法規情況下實行幼兒教育,近日接獲實習生對於部落托育甚感興趣,擬選擇進入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實習,不料,卻被刪除實習申請。 (三)許多偏鄉或部落已邁入老年化的社區,其很大的因素係因未有就業機會,所以人口僅能紛紛往外移。若能從實習教育就讓這些學生有機會回到部落或家鄉,亦或對這些區域有興趣之年輕人提供實習之機會,也可帶來活化及有助文化母語之傳承。 二、有關是否規定要在幼兒園大班年齡層完成教育實習疑義,說明如下:今年8月是幼兒教育系學生大五實習之開始,惟7月學生接到大學老師通知,規定一定要在大班實習,才能有實習分數,其說法係因考量學生未來要教大班之因素。是以,已安排在中班實習之學生該如何處理,是否影響學生權益。 |
決議 |
一、有關將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列入大專校院培育之幼保相關實習單位,請本部師資藝教司錄案研議。 二、有關規定於大班實習一節,係屬個案性質,請提案單位於會後洽詢本部師資藝教司協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