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於教保服務諮詢會議提案:
案 由 |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相關事宜。 |
說 明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幼兒園」列入自願加保的單位,理由是引用內政部68年9月8日台內社字第28616號函示來訂定(如附件一~三),這是34年前的法規,對於現今早已不適用,幼兒園工作高工時、低薪資,若又依法讓雇主規避應有的責任,教保服務人員更無法得到勞動上的保障,必須將原先已列入自願加保單位的「幼稚園」一併廢除,因為這個名稱已不存在,並將「幼兒園」列為強制加保單位,才是國家對教保服務人員的友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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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
為保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極研議「將『幼兒園』列為強制投保單位」之相關事宜,並請將以下2點建議納入考量 一、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將受僱於4人以下及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其教保服務人員均列為強制納保之對象。 二、將「幼兒園」網入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益事業」之範疇。 |
辦 理 情 形 |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益事業之員工,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另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項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及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2.本案本會已於本(102)年6月27日以勞保2字第1020140414號函示(已副知教育部在案)略以,為保障幼兒園員工之勞工保險權益,且幼托整合後,原托兒所已占幼兒園大多數,是以,幼兒園性質可歸屬公益事業,其僱用員工5人以上者,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 3.至僱用員工4人以下之公司、行號或幼兒園,依上開第8條規定,為自願加保單位。另為能擴大勞工保險之保障對象,本會正積極與相關團體溝通,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將受僱於4人以下單位及上開第6條第1項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均予以強制納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