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3
  • slider image 60
:::
會議提案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托育會議 | 2012-12-17 | 點閱數: 1921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於教保服務諮詢會議提案:

 

案  由

有關協助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及勞動權益事宜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1.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並協助訂定工作倫理守則。」

2.法已明定教保人員有參與組織的權益,但現場教保工作者參與基層組織的意識仍顯不足,並且因為害怕失去工作,而不敢參與組織。

3.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教保人員組織相關資料與管道,將教保人員組織的資訊納入全國教保資源網,協助教保人員認識教保人員組織。

4.縣市政府辦的研習宣導會,研習時數應設基本門檻納入勞動權益及組織課程。如:每位老師應該要有六小時的勞動基本權益課程。

5.將教保人員組織參與及勞動權益課程,納入各級教保人員培育課程(含高中、大專院校等)。

6.將教保人員參加基層教保人員組織列入評鑑項目。

7.增列補助協助教保人員成立基層教保組織的經費。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並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妥教育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應協助成立中央及地方層級之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並將辦理情形定期提報本會。另,各該組織成立時,應同時完成訂定工作倫理守則。

 

二、中央及地方層級之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之相關資訊,應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供民眾參考及運用。

 

三、為使教保服務人員了解自身基本權益與責任,本部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教保研習已指定每年應包括至少3小時勞動基本權益與責任相關課程,請地方政府持續鼓勵教保服務人員踴躍參與。

 

一、有關中央層級之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本屬訂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非營利團體辦理幼兒園教保活動處理原則」補助政府立案之幼教、幼保相關領域社會團體辦理促進教保發展之活動;至地方政府部分,也多訂有民間團體辦理教育相關活動之補助要點或計畫,可協助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之發展。

二、本署業已擬訂教保服務人員工作倫理守則(草案),俟完成徵詢各界意見後,即可提供相關團體或幼兒園參考使用。

三、本署前本(102)年2月5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11766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所轄教保服務人員組織相關資料,並將彙整後之組織清冊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供民眾參考及運用。

 

案  由

有關幼照法第57條教保人員資格轉換及銜接問題案。

說  明

1.幼照法第5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具下列條件,於本法施行之日未在職,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別取得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不受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立法原意係為保障教保人員資格權益。

2.為落實照顧教保人員權益,所有資格回溯問題請依母法落實執行,中央不應另以違反母法精神之函示另行指示地方辦理,而造成工作人員權益之損失。

決  議

一、有關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在幼托整合期間之資格轉銜或認定等相關問題,因個案情況不一,建請協助轉知當事人向本部或內政部兒童局尋求協助。另請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協助彙整既有相關案例資料,由本部會同內政部兒童局協助函釋,牌於適法範圍內,維護相關人員之權益。

二、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7條之立法意旨及規範,請業務單位於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加強宣導。

本案視各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個案相關資料協助配合辦理。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