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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全國教保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工生活、保障會員權益、
  發展會員福利及增進會員知能、推動婦女及兒童福利服務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為組織區域。
    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維新路124號9樓之1。
    會址非經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不得異動,但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得視需要先予異動,
    並提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後,修正前項條文。
    會址之異動應週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合法權益的保障及會員福利之促進。
    二、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三、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四、勞工教育訓練及有關勞動條件之改善。
    五、協助及輔導勞工成立工會。
    六、教保有關之法令政策之形成、變更與參與。
    七、托育服務或相關設施之承辦及出版品之印行。
    八、勞動條件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九、會員就業、福利及康樂事項之舉辦。
    十、辦理幼兒與兒童、家庭及教保服務人員業務。
    十一、其他合於宗旨及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來自全國各縣市年滿十六歲,從事教保產業相關工作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一般會員;以機構負責人身份者加入本會得為贊助會員,若為非營利組織負責人加入本會得以申請一般會員。
  第 七 條 具入會資格之勞工入會或會員自請出會時,應填寫申請 書,經理事長審核通過後,
  即取得或喪失本會會員資格;理事長審核入、出會申請准駁名單應提理事會追認之。
  第 八 條 一般會員依本章程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令得享之權利及福利;若為贊助會員身分者,僅贊助本會財務,並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法定會議適法決議,並按時繳納各項經費。
  第 十 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涉其他不法情事,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利益者,理事會得逕予警告處分,
  或經通知當事會員限期說明後,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前項所稱停權處分,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本會各項職務及本章程第八條所定各項權利及福利。
  第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離開本會組織區域、轉業或自請出會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三、依本章程受除名處分者。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其會員資格後,須繳還本會一切憑證及繳清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代表27席,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之會員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
  會員參加本產業之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當選為理事或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理、監事任期為四年,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前項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失職時,經各該選舉權責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停權或解任,即應於14日內召開各該權責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議決,惟解任處分非經各該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如召集之會議流會或提案遭否決時,於任期內不得對同一人以同一理由再提案停權或解任。
  前項停權處分係停止其一定期間行使理事、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之職權;議決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停權處分時,應一併議決其停權期間代理人選,該代理人選須分別具理事、監事身分。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出缺之日起十四日內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補選之,如理事長所餘任期未達一年,得由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為會務人員,受理事長指揮辦理日常會務。並得設下列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處理各組事務: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二、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組織發展等事項。
    三、福利組:掌理本會福利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
  與本會具勞雇關係之會務人員,其勞動條件由理事會訂定,惟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
  第十九條 本會就會員人數或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組小組長由理事會推派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職 權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審查(追認)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八、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三、召集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等事項。
    五、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監事會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辦理前項事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送達會員。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 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 之三日前送達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時,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 日前送達。
  第二十七條 定期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開會一次,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分別送達理、監事。
  臨時理、監事會議經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召集之,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分別送達理、監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召集之。
  理事會會議通知應送達監事會,監事會並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惟一人以委託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應分別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 三十 條 本會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但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議決。

第六章 財 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肆佰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為每人每年新台幣捌佰元,須每年年底前繳清。在學期間學生享有優惠方案,入會費為新台幣貳佰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為每年陸佰元,須每年年底前繳清。欠費二年以上,既予停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產及經費收支,每三個月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連同原始憑證送監事會稽核;年度各項經費收支預(決)算,應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另年度財產狀況應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工會之財 產狀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序依工會法、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範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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