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26 教保人員應有工時保障,不應指定適用勞基法第30-1條
2012-09-29 · tsaijiin · 勞動權益 · 點閱數:5121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2012/09/29即時新聞】
教保人員看過來~吳宜臻立委對於教保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 之一(變形工時),會議上直接質詢勞委會-王如玄主委, 提出教保人員納入後的將會造成工時過長,導致過勞的問題, 請各位關注基層教保人員的您,看到訊息後,把心中的感謝寫下來, 直接傳到
非常感謝吳宜臻立 委的協助與幫忙,讓基層的心聲,真正的傳遞到勞委會裡,以下是吳 宜臻立委針對變形工時問政動態:
【立法委員吳宜臻問政動態(2012/09/22-2012/ 09/27)】
勞委會在今年七月預公告將教保人員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 形工時適用對象,由於遭到許多基層教保人員的反對, 經宜臻召開公聽會,要求勞委會應暫緩公告,勞委會於9月5日召開 「 指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幼兒園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托 嬰中心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草案」說明會議, 會議上勞委會代表不斷向教保人員說明指定適用30-1後的好處, 甚至教其如何排班,並不斷強調「指定為勞基法30-1後, 勞工就可以集中休假,有利於勞工安排出國。」 希望身為勞工後盾的勞委會能真正體恤勞工處境, 在任何場合上不要再說出這種何不食肉糜的話! 且教保人員只要一旦指定適用勞基法30-1條後, 幼兒園便可要求教保人員每天工作10小時,連續工作12天不休假 ,此種工作型態不僅沒有加班費, 更可能使教保人員處於過勞的危險工作風險中! 幼兒園每日的教保照顧工作屬高度勞心與勞動之行業, 一旦超時工作,更可能嚴重影響照顧品質,幼童的安全恐難以保障。 因此,教保人員不應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的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