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具「幼稚教育師資科」及「幼兒教育師資科」畢業證書者, 是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員資格乙案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2號
承辦單位:幼兒教育科
承辦人:韓芯臨
電話:07-2011550#1417
傳真:07-2011727
受文者:本市立案各私立幼稚(兒)園、托兒所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幼字第10135040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具「幼稚教育師資科」及「幼兒教育師資科」畢業證書者,是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員資格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19日臺國(三)字第1010127175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前項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刻正循法規制定程序訂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草案)」。前揭標準草案將適用於102年8月1日入學之學生,至前揭時間前有關培育教保人員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之認定,仍依內政部兒童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內政部兒童局101年7月5日童托字第1010009850號函,內政部兒童局86年8月20日台(86)內社字第8681417號函示略以,經核早期畢業於各師範專科學校二年制幼稚教育師資科及幼兒教育師資科者,所修習課程內容均係幼兒教保類,原則准予認屬該類科為兒童福利相關科系。復查前開師資科為現行各教育大學幼兒教育學系之前身,是以,旨揭畢業者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第1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
四、有關本案電子檔,請逕至本局網站:http://www.kh.edu.tw/教育人員/法令文件下載/15幼兒教育科/教育部函釋下載。
正本:本市立案各私立幼稚(兒)園、托兒所
副本:本局幼兒教育科(紙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