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教保工作者不是次等公民,我們要有公平的對待!! 剝奪教保工作者工作權,應有適當審議機制!!
所有的教保工作者,看過來!!!
這是關乎你個人工作權的大問題!!!
工會邀請你一人一信給教育部長以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委員們
表達你的憤怒與建議~~~~~~
私立教保工作者不是次等公民,我們要有公平的對待!!
剝奪教保工作者工作權,應有適當審議機制!!
這星期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密集審查行政院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這次的修法行政院參照《教師法》有關教師消極資格之規定,修訂定條文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工作者(包含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者),如觸犯特定法律或經調查確認有特定行為,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在某些狀況下,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任用,或甚至終身不得任用。
但教師的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需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而除了公幼系統外,其餘教保服務機構內之工作者缺乏此項救濟管道,所以本會主張,應由主管機關設立專業審議委員會來進行專業審議。
今天(4/20)的審查過程,教育部試圖以還在擬訂的「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草案」來包裹一切的調查與認定,也就是試圖以行政命令來替代專業審查機制,我們認為這是一項草率的作法,而且將教保工作者的工作權視為糞土。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是否終身不得任職、或為一到四年不得任職限制之判斷,已經超出個別勞資爭議或行政訴願所能界定之範圍,應有專業機制之認定,所以事實的調查可歸為行政機關,但對於停止工作權的評量,則由必須由專業的審議委員會來審議。
工會認為:
一、應該直接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明列審議委員會之設立與委員組成。
二、審議委員會應包含教保人員工會與勞工權益促進團體代表。
剝奪或限制工作權茲事體大,必須謹慎從事,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亦即應於母法明訂,而非僅是於立法說明中闡述,或日後訂於行政規則當中。
本會呼籲立法委員,明日(4/21)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審議,關於限制或剝奪教保人員工作權之年限與相關措施之專業審議機制,應比照教師法,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明訂,其中包含,審議委員會之設立與組成方式,以使審議工作能夠在專業與公平的方式下進行,確保教保人員工作權與幼兒權益。
一、發信給教育部的步驟
● 教育部長信箱 https://email.moe.gov.tw/Home.aspx
按下寫信給部長,進入一個新頁面,拉到頁面的底下會出現〝我要寫信給部長〞,
按下去,再進入開始寫信的頁面,
●信件主旨:請貼入以下文字
私立教保工作者不是次等公民,我們要有公平的對待!!
剝奪教保工作者工作權,應有適當審議機制!!
填完請按〝確認,繼續下一步〞,進入下一個頁面,
請按〝無適合解答,繼續登錄案件〞,進入下一個畫面,
●建議主題:按〝學前教育〞
●陳情類別:按〝行政權益之維護〞
●信件內容:就請貼入以下文字
這次的修法,行政院參照《教師法》有關教師消極資格之規定,修訂定條文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工作者(包含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者)如觸犯特定法律或經調查確認有特定行為,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在某些狀況下,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任用,或甚至終身不得任用。
但教師的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需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而除了公幼系統外,其餘教保服務機構內之工作者缺乏此項救濟管道。
我認為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是否終身不得任職、或為一到四年不得任職限制之判斷,已經超出個別勞資爭議或行政訴願所能界定之範圍,應有專業機制之認定,所以事實的調查可歸為行政機關,但對於停止工作權的評量,則由必須由專業的審議委員會來審議。
所以我提出建議
一、應該直接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明列審議委員會之設立與委員組成,不應由行政法規來規範。
二、審議委員會應包含教保人員工會與勞工權益促進團體代表。
本人呼籲,明日(4/21)《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審議,關於限制或剝奪教保人員工作權之年限與相關措施之專業審議機制,應比照《教師法》,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明訂,其中包含,審議委員會之設立與組成方式,以使審議工作能夠在專業與公平的方式下進行,確保教保人員工作權與幼兒權益。
填完請按〝確認,繼續下一步〞,進入下一個頁面,
填完聯絡資訊,拉到最下面,可以按〝需回復〞
填完請按〝確認,繼續下一步〞
就會進入最後一頁
按確認送出
最後請回你的e-mail收取教育部的回函,
點選確認網址,才算完成。
二、發信給立法委員的方式
以下為教育委員會立委的臉書與E-mail
可將下面的〝轉貼內容〞透過立委臉書右上角的〝發送訊息〞發送給立法委員
請記得將你的名字填在內容的最後一段
(不分區)王婉諭 https://www.facebook.com/wanyu.claire
(台北市)吳思瑤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Need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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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范 雲 https://www.facebook.com/yun.fan1
(彰化縣)陳秀寶 https://www.facebook.com/showpower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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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何欣純 https://www.facebook.com/achun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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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高金素梅 https://www.facebook.com/giwas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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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修法,行政院參照《教師法》有關教師消極資格之規定,修訂定條文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工作者(包含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者)如觸犯特定法律或經調查確認有特定行為,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在某些狀況下,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任用,或甚至終身不得任用。
但教師的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需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而除了公幼系統外,其餘教保服務機構內之工作者缺乏此項救濟管道。
我認為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是否終身不得任職、或為一到四年不得任職限制之判斷,已經超出個別勞資爭議或行政訴願所能界定之範圍,應有專業機制之認定,所以事實的調查可歸為行政機關,但對於停止工作權的評量,則由必須由專業的審議委員會來審議。
所以我提出建議
一、應該直接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明列審議委員會之設立與委員組成,不應由行政法規來規範。
二、審議委員會應包含教保人員工會與勞工權益促進團體代表。
本人〇〇〇呼籲立法委員,明日(4/21)《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審議,關於限制或剝奪教保人員工作權之年限與相關措施之專業審議機制,應比照教師法,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明訂,其中包含,審議委員會之設立與組成方式,以使審議工作能夠在專業與公平的方式下進行,確保教保人員工作權與幼兒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