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6第五屆第五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5屆第5次會議提案單
提案單位 |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案 由 |
針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關於幼兒園園長、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規範,有部分取得資格之管道即將在110年12月31日到期之事,提請討論後續補救方式,以延續離任工作者回任教保工作之機會。 |
說 明 |
一、根據行政院110年5月19日院台性平字第1100174338號函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政策目標之一為「整合就業與福利提升女性經濟賦權」。國家法令政策立場應有一致性,以支持女性就業,保障經濟權。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將於110年12月31日以後,終止部分曾經有幼托工作資格者進入幼兒園職場之教保工作資格,恐影響其工作權與經濟穩定性。幼托工作資格取得皆遵循國家法令規定,當國家法令變動影響資格取得,國家應該秉持信賴保護原則,保障人民工作權。
三、原幼托工作者未能於1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幼兒園教保工作資格之各式處境舉例。
(一) 幼托服務場域大多以女性為主要工作者,但是女性同時為家庭的主要照顧者,為促進女性就業,需要更積極的家庭政策與勞動政策扶助。尤其女性可能因養老扶幼被迫離開其工作場域,而照顧家中老人與小孩,花費可能不止十年,應該要有更友善的離職回任政策。
(二) 在幼兒園以外之教保服務機構,如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並未設置園長職位,擔任教保服務中心主任之資格無法與幼兒園長互通。
(三) 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施從事工作(托嬰中心、托育資源中心、安置機構、早療中心等),同樣是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者,教育養成體系與教保服務機構相同,卻因為法令與主管機關不同,資格不能與教保服務機構互相流通。
(四) 以幼教及幼保相關科系學歷取得教保人員之資格,早期(100年以前)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護理、家政等科系;100年1月1日後縮減為幼保、幼教相關科系;102年以後,除幼保幼教相關科系外,需要修習教保核心課程32學分。相關科系範圍歷經變化、係由行政裁量認定,不應因為認定範圍變化而否定其資格。
四、社工人員可以在很多不同的領域間流通擔任社工,如:兒童社工、老年社工、精神社工、醫療社工等等,各個領域服務對象、工作內容相差甚大,但仍可流通,教保工作為何要求如此之高?
五、教保職場目前缺工嚴重,致使業界討論廣開學士後培訓課程,或是開放才藝課程教師等替代教保人員。不如反過頭來取消限制,使曾有或是已有幼托工作資格者回歸職場,讓離任工作者回任更加友善,較能保障教保服務現場品質。 |
辦 法 |
一、提請教育部提出修法,取消110年12月31日之資格年限限制。 二、對於0-12歲兒童照顧服務工作者,資格可以互相流通承認。 三、針對不同時期訂定的資格規定,明列資格轉換列表,提供各地方縣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處參照,協助現場教保人員資格核備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