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8.26第五屆第四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5屆第4次會議提案單
提案單位: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婦女新知基金會
案 由 一:為保障教保服務人員於疫情停課期間的工作權益,關於教育部對私立幼兒園(含準公共)之防疫紓困振興方案,提請討論案。
說 明:一、 教育部於網站發布之「教育部對私立幼兒園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衍生營運衝擊之紓困補助申請須知」,其補助資格明敘需「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然申請方式中所列之應備文件,則為「110年4月至7月報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全職教職員工勞保投保名冊;僱用教職員工未滿5人且無成立勞保事業單位者,得提供全職教職員工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如以現金支付薪資則檢附教職員工印領清冊)」。其中,5人以上機構之勞保投保名冊並無法如實呈現工作者於此期間的領薪狀況。
二、 依據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疫情期間發起之「幼托工作者疫情停課期間出勤狀況調查」,自6月1日至15日,共收到來自幼兒園工作者的回覆1,711筆。調查分為5/19-28及5/31-6/14兩個停課階段,調查結果,第一階段的非自主性休假比率,私立(非準公)幼兒園為74.81%,準公共幼兒園為75.82%;第二階段的非自主休假比率,私立(非準公)為72.76%,準公共為71.65%。第一階段有高達七成左右表示薪資有受到影響,私立(非準公)是70.04%,準公共是69.89%;第二階段也有超過六成表示薪資受到影響,私立(非準公)是63.62%,準公共是63.30%。詳細統計數字可見本會提案附件〈全國教保疫情停課期間出勤狀況調查統計分析〉。
三、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即使教育部先前已函示說明幼兒園於停課期間仍應支付員工薪資,不得要求其請無薪假,然而,在非準公及準公共幼兒園間,工作者非自主性休假及薪資受到影響的狀況仍然非常普遍。
四、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此前已於110年6月9日以全國教保字第011號函行文貴部,提出以下兩項訴求,然尚未收到回覆。為使紓困補貼達到保障工作者權益之效用,本會提案敬請貴部:(1) 對於申請紓困補貼的機構,主管機關應全面要求機構提供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等,實質審查其發薪狀況,而不僅是依靠其勞健保投保狀況等書面文件。(2) 主管機關應該公布審查通過的紓困補貼機構名單,以受家長、工作者及社會大眾的公評與檢驗。
提案單位: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案 由 二:準公共教保服務機制自107年8月1日開始於六都以外15縣市實施以來,至今年7月底將屆滿三年,關於準公共機制實行狀況之檢討,提請討論案。
說 明:一、「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前段:「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履約期間,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每人每月固定薪資總額應達新臺幣二萬九千元以上。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以後,在園服務滿三年者,自服務滿三年之次月起每人每月固定薪資總額應達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以上。」
三年來本會持續接獲若干受雇於準公共機構之教保工作者反應,每月固定薪資總額未達二萬九千元以上;再加上時間將屆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會開始有一批工作者薪資總額應達三萬二千元以上,坊間開始傳出機構經營者以集團企業內調職等方式(例如:先將幼兒園工作者調至托嬰中心一段時間,再調回幼兒園),讓工作者之幼兒園工作經歷中斷,以迴避在園服務滿三年的規範。本會提請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以落實工作者的薪資保障。
二、上述作業要點的薪資規範僅包含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但園內尚有助理教保員、職員及廚工等,如沒有相對的薪資規範,則隨著工作年資的累積,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之薪資有所提昇,其他工作者卻沒有相對提昇,則園內的薪資差距將會擴大,不利同事間的分工合作。
再者,本會近期有接獲多位準公幼兒園助理教保員對於薪資保障的詢問,本會認若未設定助理教保員的薪資保障,很難避免部分準公幼兒園為了減低薪資成本而大量聘任助理教保員,這樣就失去了對於教保員薪資保障的美意。
本會提請教育部應仿效非營利幼兒園之薪資支給基準表,對於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內之所有工作者,制定適合之薪資基準表,以達到薪資的公平成長以及落實薪資保障。
三、上述作業要點第十九點提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違反幼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或該要點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地方政府應通知其解除契約。
本會提請教育部應彙整三年來準公共幼兒園違法之相關案例,落實查核違反規範的機構是否如期解除契約,並公布三年來各縣市解除契約的相關機構名單與統計。敬請於本次(8月26日)教保服務諮詢會提出報告,以檢討準公共教保服務之退場機制。
四、查閱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網頁,可見「準公共幼兒園設施設備補助」、「準公共幼兒園申請遊戲場設施設備修繕或汰換補助」等等方案。本會提請教育部彙整所有對於私立或準公共幼兒園之補助項目,檢視其成效及是否有重複補助之狀況。敬請於本次(8月26日)教保服務諮詢會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