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9變形工時公聽會會後相關新聞報導
納彈性工時? 教保人員憂過勞
台灣立報 記者 呂苡榕 2012.07.19
日前媒體報導,勞委會擬將幼托整合後,照護2至6歲孩童的「幼兒園」教保人員納入勞基法30-1彈性工時適用範圍,引發教保人員工會震驚,擔心未來超時勞動常態化,影響工作品質與孩童安全。立委吳宜臻19日召開公聽會,聽取工會與行政機關意見,要求勞委會將各方意見帶回後再研議納入彈性工時的適切性。
對於將幼兒園指定納入彈性工時適用範圍,政大法律系教授林良榮質疑,過去幼稚園不適用彈性工時,托兒所符合彈性工實質業類別中的「社會福利服務業」因此被納入,幼托整合後,是否就該一體適用彈性工時,值得思考。
勞動權益與職災風險堪慮
林良榮認為應該先釐清過去托兒所適用彈性工時是否造成問題,對教保人員勞動權益是否侵害,工作品質有沒有影響,再決定未來幼兒園適用與否。「畢竟彈性工時直接關連的就是工時、工資等問題,也會影響加班費,更不用說過度勞動造成的職災風險上升問題。」
立委林世嘉表示,照顧小孩勞心勞力,情緒密度極大,萬一適用彈性工,教保人員每天工作長達12小時,不但教保人員無法負擔,對小孩也不一定有好處。
「目前台灣嬰幼兒死亡率大約千分之四,是日本的近2倍,而致死原因最大宗分別是猝死和意外。」林世嘉強調,讓教保人員長時間高密度工作,無疑是增加意外發生機會,把「提高照護品質」作為適用彈性工時的理由根本說不通。
媒體報導,指稱勞委會打算將教保人員納入彈性工時是教育部的意見,教育部國教司澄清:「教育部沒有建議勞委會將教保人員納入彈性工時。」國教司強調,幼稚園不適用彈性工時,不過園區內都是自行調整工時,「早到的老師就早點下班、晚到的就晚下班,配合孩子與家長的需求。」
勞委會:對教保人員有益
為何要在幼托整合後將幼兒園教保人員納入勞基法30-1?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長黃維琛解釋,過去托兒所適用彈性工時,是因為有業者向勞委會申請,而幼稚園不適用則是因為沒人申請,考慮納入則是因為「全國教保聯合總會」向勞委會申請,勞委會評估後,認為對教保人員有好處,才打算納入。
黃維琛強調,30-1的相關規定中,總工時沒有改變,教保人員連續上班後可密集休假,超過法定工時的也照樣計算加班費。非出勤日被要求出勤,業者也得依法給予薪資加給,比不適用彈性工時的加給更多。「適用30-1的前提是工會同意,或通過勞資會議,是否加班也是勞工自己決定。」
業者:加班費會照發
提出申請的全國教保聯合總會會長彭玉容解釋,許多公立幼稚園教保人員原本準時4點下班,未來托育納入後,家長還沒下班,不可能讓小朋友回家,教保人員工作時間勢必延長,希望納入彈性工時適用範圍,讓教保人員配合家長和小孩需求。彭玉容強調,即使用彈性工時,加班費也會照算,勞動條件沒有減損。
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簡瑞連直言,勞委會強調總工時不變,但現況就是去年勞委會勞動檢查65%的教保人員勞動條件有問題,更不用說納入彈性工時後,勞動條件的底線將失守,未來恐怕將會出現教保人員過勞死。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楊秀彥指出,教保人員對適用彈性工時反彈極大,原因在於多數營利幼稚園都有超收狀況,即使自行彈性調整工時,多數仍是超時工作,如果能夠補足人力,幼兒園自行調整讓教保人員輪流休息,不用強制納入彈性工時範圍也可以解決需求。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右起)、林淑芬19日在立法院,出席「檢視教保人員納入勞基法第30-1條之適切性」公聽會,邀教保產業人員與相關官員討論。(圖文/中央社)
「現在超時工作都不敢要求加班費,未來納入彈性工時,多數教保人員以為自己就是要做這麼長時間,更不可能要求加班費。」楊秀彥直言,勞委會說適用彈性工時後,教保人員可密集上班後放長假,「幼教業不是電子面版生產線,小朋友不是廠商訂單,怎麼可能這一陣子密集照顧,之後丟著不管!」
全國教師會成員詹政道質疑,勞委會為何不向工會徵詢,瞭解現場狀況和實際勞動條件再決定。許多幼兒園並沒有工會組織,如何確保勞動權益。
目前勞委會已針對教保人員適用彈性工時預告,之後將交由勞委會法規會研議是否通過修改,立委要求勞委會審慎思考納入適用的適切性。
納變形工時? 教保人員反對
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2012.07.20
勞委會擬將幼兒園納入變形工時適用對象,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昨(19)日表明反對,強調教保人員目前適用一般工時並未出現困難,也無業務特殊性,應依照勞基法一般規定來辦理,以維護勞動權益,並落實幼童的照顧品質。
教育部今年起將托兒所與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後,幼兒園托育對象擴大,幼托性質已難明確區隔,為了方便幼兒園執行幼托政策,勞委會擬採納教育部意見,將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適用對象,未來幼托機構工作人員可以彈性調整每日工時及例休假。最快8月生效實施。
立委吳宜臻、林淑芬、劉建國、林世嘉昨天召開公聽會。全國教保產業工會表示,教保人員目前適用勞基法一般工時的規範,運作上並無困難,即使過去托兒所已指定適用勞基法第30-1條,甚至是第84-1條的工時排除條款,但實務上也多數未透過勞資會議另訂工時,部分園所仍按照一般工時規範運作,未遇到問題。
為避免業者為降低人事成本,過度節省人力,工會要求教保人員應依照勞基法一般適用對象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適用對象,不僅無法解決人力吃緊,反而使上述情形更嚴重,直接影響對於幼童的照顧品質。
立委吳宜臻、林淑芬等人要求勞委會,應重新檢討將幼兒園納入勞基法第30-1條的公告,並邀集基層工會組織、家長團體與業者代表等團體進一步討論,在未形成共識前,不得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