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核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1項,繼續任職包括:由原幼兒園離職,改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年資中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1項:
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在依法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前,得在幼兒園替代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所需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私立幼兒園以其替代教師編制員額者,其待遇應比照園內教師辦理: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二、符合前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原來的實務操作情況,「繼續任職」意即中斷一天都不行,而教保人員幾乎都是女性,職業生涯大多同時面臨婚姻、遷移、生產、育兒、繼續進修升學等人生抉擇,太多因素容易打斷職業生涯,中斷一天都不行太過嚴苛。且若干案例顯示,工作者實際上是繼續任職的,只是雇主的核備或勞保投保問題等因素,導致工作者的經歷紀錄中斷。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特別於109年12月12日,在教育部召開的「第五屆第二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提案,請求重新檢討這項規定,會議後來決議:「考量幼教現場特殊性,就人員持續任職情形認定應有較為彈性處理機制,請本部國教署審慎評估後另行函釋。」
今年4月29日,教育部終於發出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1056B號令,核釋繼續任職包括:由原幼兒園離職,改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年資中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換句話說,只要其他條件符合,其年資中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得替代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1056B號
核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稱繼續任職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於教保服務機構進行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二、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三、依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為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於偏遠地區之幼兒園任教。
四、申請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仍於同一幼兒園任職。
五、由原幼兒園離職,改至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其年資中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
部 長 潘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