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暨托育、公民團體對於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 第10條條文的修正意見
日前臺南市政府提出「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草案」,送交臺南市議會審議,其中最具爭議性的是草案第10條,規範「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服務班及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其他兒少安置場所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由基層托育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暨各地友會,反對於任何幼托場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我們主張草案第10條條文並無必要,應該與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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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草案條文 |
修正意見 |
第10條 |
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服務班及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托育人員)及其他兒少安置場所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受理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時,第一項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有主動配合調查及提供證據之義務。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第一項場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納入相關評鑑或考核措施。 |
刪除此條文 |
我們主張刪除草案第10條的理由如下: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的兒童少年保護統計,以108年第二季的數字來看,在全國共2765人的兒童少年受虐個案中,施虐者為(養)父母、手足、(外)祖父母、其他親屬及同居人之家內案件,共有1642人,佔全部之59.39%;施虐者為教師、同學及保母之案件,僅有83人,佔全部之3.00%;另有施虐者為其他及不詳之案件,共有1040人,佔全部之37.61%。施虐行為其實以家內事件為大宗,如要預防兒童少年受虐,應致力於消除施虐者的施虐原因,而非以監視手法對待托育工作者。
二、優質的托育關係應該建立在互信基礎上。在托育場所設置監視錄影設備會破壞上述互信基礎,於托育關係中製造緊張因素,反而影響托育服務品質。防範於幼托場所發生不當管教兒童事件的優先作法,應是改善整體幼托產業的工作環境,包括:提升照顧人力配置、加強並落實稽查機構超收兒童、提高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條件等,以降低教保工作者的身心負擔。
三、目前的幼托服務量已經不足,再加上師生照顧比過高,托育工作者工作負擔大、勞動條件欠佳,托育工作者養成之後流失嚴重,以監視的方法對待工作者,只會更降低專業工作者投入職場的意願。家長們如能將心比心,必定也不會接受自己在工作時隨時受到監視。
四、於幼托場所裝設監視設備涉及侵犯當事人(包括受照顧的嬰幼兒)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尤其居家托育場所是位於私宅。
五、目前中央法規僅規範於托嬰中心裝設監視設備,地方如通過比中央更加限制人民權益之規範,恐生爭議。
發起團體: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
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
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
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財團法人育合春教育基金會
連署團體:
部落互助托育行動聯盟 婦女新知基金會
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苗栗縣托育人員發展協會
新北市托育人員互助發展協會 臺中市托育人員發展協會
台東縣褓姆職業工會 新竹縣保母協會
台南市居家托育人員自救會 宜蘭托育發展協會
社團法人澎湖縣保母服務協會 基隆市褓姆業職業工會
社團法人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南方社會力聯盟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
台南市幼兒托育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