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8.29第四屆第四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4屆第4次會議提案單
提案單位 |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案 由 |
準公共幼兒園機制與2-4歲擴大育兒津貼已於8月1日全面實施,為符合準公共機制之規範,提請教育部責成縣市政府,就加入準公共機制之幼兒園在收取費用與教保人員薪資待遇兩方面,應建立相關申訴機制並公開宣傳申訴管道,以利家長與教保人員反應準公共機制在基層之真實實施狀況。 |
說 明 |
一、 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準公共作業要點)第4點明定,準公共幼兒園全學年度收費總額,以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以前,幼兒園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之一百零七學年度收費總額,或經地方政府107年12月31日以前審核通過之項目及數額為準。且於契約履行期間(以下簡稱履約期間),其收費以不調整為原則。 二、 另依準公共作業要點第5點明訂準公共幼兒園履約期間,教師及教保員每人每月固定薪資總額應達新臺幣2萬9,000元以上。已達所定每月固定薪資總額者,不得調降,幼兒園並應訂定調薪機制。 三、 準公共幼兒園自去年8月1日於六都以外縣(市)開始實施之後,本會陸續聽聞分別來自家長及基層教保工作者之抱怨,若干加入準公共機制之幼兒園,有疑似收取額外費用之情形,或是沒有提供教保人員達到符合規範之薪資待遇。準公共幼兒園機制自今年8月1日於六都全面施行,實施不過數日,亦可以聽到相關的抱怨。 四、 對於簽約加入準公共機制之幼兒園,提請教育部應責成地方政府就兩方面建立申訴機制,公開宣傳申訴管道及方法:一是針對幼兒園擅自調高收托費用或收取額外費用的情況;二是針對幼兒園給予教 保人員的薪資待遇不符規範的情形。申訴個案一旦核實確實違反準公共機制之相關規範,應取消其加入準公共之資格,並公告民眾週知。 五、 關於上述申訴機制,提請教育部應建立業務及資訊平台,彙整各縣市之申訴管道相關資訊,公告於網頁(如:全國教保資訊網)以利民眾查詢,並監督各縣市政府確實宣傳及查核相關申訴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