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5.16第四屆第三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4屆第3次會議提案單
提案單位 |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案 由 |
有關維持幼兒園教師培育管道暢通、以利幼教師資新陳代謝穩定,建議檢討並調整現行幼兒教師培育管道一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幼兒園師資培育管道,原有二類, (一)各大專院校開設師資培育中心的幼兒園教育學程,供在學大學生在校修習。 (二)學士後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 二、目前幼兒師資培育管道的問題: (一)上述第一類管道,在教保人員服務條例通過及師資培育法修正後,提供幼兒園教育學程的大專院校幾乎都停招(請師資藝教司提供仍在開設名單)。102學年度教保核心課程實施後,大專院校師資培育中心的幼教學程開設數量減少,大學在學生能夠有機會參與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職前課程的機會銳減。 (二)上述第二類管道,源自目前師資培育法第24條第1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由於該條文是在104 年2月1日修正施行,依教育部〈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及相關解釋,目前僅提供符合下列要件者進修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 1. 中華民國104年1月31日以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係配合師資培育法第24條之修正施行日期104年2月1日所為規定,故必須於104年1月31日以前(包括當日)已於幼兒園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方為本辦法適用人員。 2. 綜上,有關幼教專班之報考人員須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1日「當日」仍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至報考時未曾中斷者,方符合上述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報考資格。 3. 須符合「連續」工作3年。 (三)承(二), 1. 在職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目前僅提供104年2月1日前在幼兒園工作者方才適用,導致103年6月以後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完全無任何機會可以報考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 2. 此外,就算104年2月1日前在職幼兒園工作,但需要104年2月1日前到報考前「連續」工作滿3年,太過嚴苛!女性工作者因為婚嫁、生育、轉換跑道,或是工作銜接不連續導致中斷! 三、基於以上,相關建議提請討論: (一)請師資藝教司提出幼兒園教師供需數量,計算每年需培育的幼兒園教師數量,以利維持幼兒園教師的新陳代謝穩定(離退與新進)。另外參加培育不代表就會進入工作場域,還需思考耗損量。 (二)在職進修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專班在「連續」工作滿三年的條件,是否請考量女性工作場域的問題,修正為累積滿三年即可。 (三)大專院校師資培育中心幼教學程與在職進修師資職前教育學分專班是否能夠維持暢通管道,以維持師資培育的數量。 |
提案單位 |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案 由 |
有關「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班」的開設數量、縣市分布是否合理,以及課程應避免過度集中一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本會接獲基層教保工作者反應,「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班」的開設於六都以外的非都會區有不足的現象,致使基層工作者必須長途跋涉至其他縣市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班」。請國教署提供目前「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班」開設狀況的資訊,包括開設數量及其縣市分布。 二、基層教保工作者常必須在下班之後,利用夜間及周末假日的時間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班」,為使基層工作者兼顧家庭生活與減輕身心負擔,課程訓練應落實分散式授課,避免授課時數過度集中。 |
提案單位 |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案 由 |
非營利幼兒園所配置的教師助理員,在連續性雇用的情況下,依據勞動基準法如屬不定期契約,則教師助理員即有年資累計,亦即特別休假及契約終止時之資遣費等相關權益。然目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僅以時薪方式來支應教師助理員待遇,恐無法因應連續受雇之教師助理員的勞動權益,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教師助理員的配置以幼兒園及其分班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為依據,但每學期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並非固定,有可能發生持續聘僱教師助理員數學期之後,因身心障礙幼兒人數變化而停止聘僱教師助理員的情形。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之工作者即有年資累計,亦即特別休假及契約終止時之資遣費等相關權益。 三、受持續聘僱之教師助理員如屬不定期契約,則日後終止勞動契約時,教師助理員有主張資遣費之勞動權益。就現行的作業要點來看,教育部之補助僅以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時薪來支應教師助理員之待遇,如此在不定期契約的狀況下,無法因應連續受雇之教師助理員的勞動權益。為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範,提請教育部檢視作業要點、編列相關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