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三讀9大重點:托嬰中心加裝監視器、建立「加害者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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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慧 關鍵評論網The News Lens 編輯
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部分條文,明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建立6歲以下兒少死因回溯分析;兒少機構不適任人員要建檔;對兒少不當行為提高罰鍰上限。立委表示,接下來將關注《刑法》中與兒虐相關的條文,討論刑度與「凌虐」的定義。
(中央社)預防兒虐事件,朝野立委支持將《兒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初審及黨團協商時,包括行政院版本連同立委提案合計達48案,趕在兒童節前的今天院會完成三讀通過。
建立「狼師、惡保母資料庫」,被解僱後無法逃到其他地方再任用
三讀通過的條文強化對於例如狼師、惡保母等的資訊系統建置及勾稽整合各單位資料,避免不適任人員進入體系任職。並規範兒少福利機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的負責人、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要件,增列聘僱工作人員前未主動查證的罰則。
另外,為保護嬰兒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事實並確保證據保存,以利責任歸屬,保障當事人家長及托嬰中心雙方權益,這次修法增訂,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管理查閱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加重對兒少不當行為的處罰,以達嚇阻之效。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若有身心虐待行為,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這次修法重點之一包括參酌英國、澳洲、紐西蘭、日本制度,建立兒童死因調查機制。三讀通過的條文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希望從死亡原因勾稽虐兒因子,防堵虐兒問題。
擔心小孩有危險,社工可以要求警察強置破門、檢察機關介入
為防堵兒虐保護漏洞,修正條文明定當兒少的訪視顯有困難或行方不明,涉有犯罪嫌疑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兒少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另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將強制訪視入法,明定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如果合理懷疑兒少有危險、危險之虞,可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強制進入。
吹哨者條款:通報兒虐事件,通報人身分必須保密
這次修法也規範,包括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在內等,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或遭受傷害等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本法並規範,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等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本法明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條文也規範,賣酒或檳榔給兒少,最高罰10萬元。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給兒少,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基於許多被收養人並無原生家庭完整的識別資訊,這次修法增訂,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的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9大問題 | 修法前 | 修法後 |
兒少照顧人員如果發生虐待、性騷擾等問題,就算被解僱,也可能轉往其他機構任職。 |
每個機構聘用新人前,必須先調查是否曾有不適任的問題。 |
建立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 機構如果要聘用新人,可以請求機關協助查詢資料庫。 |
常發生6歲以下小孩被虐致死的事件,但缺乏相關研究。 | 只有每4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等狀況進行調查。 | 對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結果。 |
托嬰中心時常發生虐童事件。 | 規定兒童照顧人員不可虐待兒童。 | 未來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
就算有罰鍰,還是不能嚇阻兒少照顧人員虐待或性騷擾等。 | 罰鍰6~30萬。 | 罰鍰6萬~60萬。 |
社工就算發現兒童或少年涉入犯罪,都因為沒有公權力,無法馬上介入。 | 請警察協助。 | 請警察協助。但如果有犯罪嫌疑,可以請檢察機關介入。 |
社工訪視如果被拒絕,就算孩子可能有身心危險,也因為沒有公權力,無法強制對方開門。 | 可以請警政、戶政機關協助。 | 可要求警察強制進入住宅或建築物。 |
推動兒童及少年政策時,沒有兒童或少年代表。 |
必要時,可邀請少年代表席列。 | 必須邀請兒童及少年代表。 |
規劃課綱時,沒有兒童或少年代表。 |
僅要求兒童及少年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參加。 |
必須邀請兒童及少年代表參加。 |
很多被收養的小孩,想要尋找原生家庭,但無法成功。 | 沒有規定。 |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相關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可以請求戶政、警政等相關機關協助。 |
朝野合力讓《兒少法》三讀,下一步是《刑法》修法
《兒少法》修正完成三讀,院會響起掌聲。主持院會的立法院長蘇嘉全說,本年度社會關注的酒駕與虐童案,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大概都已完成,除了《刑法》尚待處理。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徐志榮在院會登記發言表示,感謝立法院各黨派立委有志一同協助修法,也謝謝衛生福利部的努力。同時也要提醒,修法只是一小步,期待各級行政部門都能確實執行各項兒少保護工作。
民進黨和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都召開記者會,表達對於《兒少法》的重視。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管碧玲在記者會指出,兒少安全網,是從最上游的《家庭教育法》,到最下游的《刑法》、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教師法》,中間部分則是《兒少法》。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在記者會也說,關於殺童、虐童加重刑罰的《刑法》相關條文修正,將在4月2日進行協商,呼籲儘速完成協商,進入二、三讀,《刑法》與《兒少法》雙管齊下,終結虐童悲歌。
修正《刑法》雖已完成初審,但朝野對於被害者年齡、最高刑度及凌虐定義等3項爭點無共識,保留待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7日併案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46案,兒虐加重刑責為當天討論的重點之一;然而,朝野立委對於是否要放寬受害者年齡,從16歲變為18歲、虐童致死最高刑度是否可到死刑、何謂「凌虐」等3大主要爭點,與在場官員有激烈討論,會中並未達成共識。
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沈智慧指出,保護年齡該調高到「18歲」以下,凌虐致死當然要判「死刑」。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認為,司法實務上一般不會用到《刑法》第286條,這不是刑度的問題而已,而是「凌虐」這個詞很難定義,應加以釐清。親民黨立委陳怡潔也說,應該要放寬凌虐兒童的定義。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主張,保護對象要擴大到18歲,才能跟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所謂凌虐的概念是要經常反覆實施,他個人不以為然,也不知道這樣的解釋從何而來。
至於刑度部分,立委的提案版本中,有人認為虐童致死最高刑度應到死刑、無期徒刑,而行政院、司法院的版本最重為無期徒刑。由於朝野立委與在場官員討論後並無共識,召委周春米裁示保留送協商,也要法務部持續跟相關提案委員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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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羊正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