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2.26第四屆第二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四屆第二次會議 臨時提案
提案單位 |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案 由 |
監督非營利幼兒園之承辦法人和參與準公共化之私立幼兒園,對於教保服務人員勞動契約的簽定是否符合勞動相關法令,請討論之。 |
說 明 |
增設非營利幼兒園與「建置準公共化機制」已成為行政院的既定政策,這兩項政策都期能保障教保人員勞動條件,來提升照顧的品質。但由於非營利幼兒園承辦的法人團體越來越多,每個法人團體的承辦意圖也有所不同,已有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人員向本會申訴被要求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契約,此舉非但未保障教保人員的勞動條件,更違反非營利幼兒園設立的核心價值之一「平等尊重」,未來政府的準公共化機制上路,如何避免相同的情況,真正落實受僱者之勞動權益受到保障。 本會認為,未來非營利幼兒園之承辦法人團體與參與準公共化機制之私立幼兒園,要與其聘任之教保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其勞動契約應提繳給縣市政府主管單位,透過法治人員協同審視該文件是否符合勞動相關法規,以確保受僱者之勞動權益受到保障,且落實「平等尊重」之核心價值。 |
案 由 |
教師與教保人員每月所支領的導師費與教保費是否應計算為工資一案,請討論之。 |
說 明 |
本會有接獲教保人員提供其詢問,「公立教保員其延長工時及未修畢特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是否應包含教保費一案」之相關資料,其中教育部的回應是不應納入工資計算,但衛福部與勞動部的回函是應納入工資。導師費和教保費是否應納入工資計算,會影響到教保人員加班費計算與勞健保投保級距,教育部應給予明確釋疑。若視為工資,應列入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 |
案 由 |
在幼兒園現場,不論是兼職人員或專職人員都適用勞基法,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一職也應比照辦理,教育部應編列相關經費,請討論。 |
說 明 |
特殊教育助理教保員雖為時薪制兼職人員,依然適用勞基法,其工作性質較為特殊,隨著特教生人數的增減而有繼續工作或失業的可能性,這樣的工作型態是否可簽訂定期性契約?還是應視為不定期性契約?若視為不定期性契約,則需支付資遣費,則資遣費應列入此計畫經費編列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