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4.13第二屆第六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案 由 |
針對全國幼兒園落實勞動法令,建議納入勞動主管機關共同執行勞動法規,以維護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權益,提請建議與討論。 |
說 明 |
一、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屢接獲教保員檢舉私立幼兒園違反勞動法令,雖第一時間向勞工局檢舉,但往往無法透過勞動檢查糾舉業者不法之情事,以至於教保員長期被不肖業者以職務權威迫使簽署放棄勞動相關權益事項,勞動條件偏低,教保員留任意願低,惡性循環下恐難維持教保素質。 二、建議具體作法: (一)於「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中增加勞動權益評鑑指標: 1.需提供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或人事規章供查閱。 2.提供薪資名冊,核對勞健保投保級距符合教保員實際所得。 3.提供出缺勤及休假記錄供查閱。 (二)建議評鑑委員邀請縣(市)勞工局、教保服務人員或相關工會,落實監督勞動權益指標是否依法執行。 (三)針對違反勞動法令之幼兒園,除限期改善外,應暫時停止相關教育補助,情節重大者應直接取消補助。 (四)應將勞動權益列入教保人員年度在職訓練必修課程。 (五)勞動部及地方勞工局應確實公布勞動檢查不符之幼兒園名單,以建立友善教保職場環境。 |
決 議 |
一、
有關所提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之建議,現行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已納入檢核教保服務人員實際薪資所得,以維護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至增列提供勞動契約、出缺勤及休假紀錄等查核資料,請教育部國教署納入107學年至111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研修參考。 二、有關幼兒園基礎評鑑委員應包含縣(市)勞工局、教保服務人員或相關工會代表一節,請教育部國教署釐明其必要性,如屬必要,則建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幼兒園基礎評鑑委員之聘任事宜。 三、有關違反勞動法令之幼兒園停止或取消教育補助一節,基於勞動基準法業訂定相關罰則,仍回歸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勞動權益相關知能業納入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指定辦理研習主題之一,請教育部國教署於適當會議加強宣導。 五、有關勞動檢查通知企業工會會同參加陪同檢查一節,依工會法第11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惟幼兒園多屬30人以下之機構,無法組成企業工會,其參與勞動檢查之機制,建請勞動部帶回研議。 六、有關建議勞動部及地方勞工局應確實公布勞動檢查不符之幼兒園名單一節,請勞動部帶回參處。 七、如有幼兒園嚴重違反規定之情事,請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提供具體事證予本部國教署,俾函相關地方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罰則規定辦理。 |
辦 理 情 形 |
(教育部國教署) 1.本部國教署預定於105年9月起辦理「107學年至111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草案)研商諮詢會」,將「增列提供勞動契約、出缺勤及休假紀錄等查核資料」納入研修參考。另併同前開會議檢討102學年至10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辦理情形及基礎評鑑委員成員代表,以為後續修正幼兒園評鑑辦法之參考。2.本部國教署賡續將「勞動基準法概論及勞動權益保障實務案例研討(含組織參與之意識與概念)」納入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指定辦理研習主題之一,並定期於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宣導,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配合辦理。 (勞動部) 1.本部已於104年12月15日以勞職授字第1040204062號函頒「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邀請專家學者陪同作業原則」,地方主管機關得於執行相關勞動檢查時,邀請陪同人員參與,爰該主管機關如認有必要,亦可邀請具幼兒園工作經驗相關人員陪同檢查。 2.為督促私立幼兒園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提供勞工合法之勞動條件與勞動環境,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本部自98年起即規畫辦理私立托兒所及幼兒園(101年起整合為私立幼兒園)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均將檢查結果函送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惟事業單位是否確有違法事實,仍應由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3.另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規定,違反該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緩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爰現行已有主管機關應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名稱之規定。 |
案 由 |
落實教學正常化,應嚴禁幼兒園聘雇外籍教師進行雙語教學,並不得以全美語幼兒園教學為宣傳對外招生一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教保核心精神應依孩子發展,回歸教學正常化之學習模式,教保服務人員並依所學而有發揮教學自主的能力;惟若長期淪為外籍教師之助教,或長期處於非幼教專業全美語教學環境,將有悖2至6歲幼兒成長快樂學習、穩定人格以及發展社會與人際互動之主要核心價值。建請教育部要求各縣(市)主管機關將違反上述情形之幼兒園列為重點查察對象,若一再觸犯相關規範,應取消相關補助。 |
決 議 |
一、請教育部國教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查察事宜。 二、有關幼兒園英語政策,請教育部國教署錄案研處。 三、如有幼兒園嚴重違反規定之情事,請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提供具體事證予教育部國教署,俾函轉相關地方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罰則規定辦理。 |
辦 理 情 形 |
(教育部國教署) 1.本部國教署業於105年1月20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04208號函提醒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須持續進行英美語教學訪視,並按季報送查察結果。 2.有關學前英語政策,本部國教署業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行相關研究,作為政策擬定之參考。 |
案 由 |
有關2至3歲幼兒就學權益事宜一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托育費用支出對家庭之負擔非常沉重,根據婦女婚育統計6歲以下托育費用支出佔家庭支出19%,若是育有2名幼兒,將成長到31%,一般家庭無法長期負擔。目前公共托育資源與家庭托育需求落差甚大;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辦理之1至2歲公共托嬰中心僅收托2歲以下幼兒,而教育單位辦理之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收托滿2足歲以上幼兒。因主責單位不同,產生2足歲幼兒離開公共托嬰中心後,無法繼續銜接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服務,致使婦女必須辭掉工作,自行照顧小孩,有違支持婦女就業之政策目標。
二、建請教育部協同衛福部提出公共托育銜接之政策方案,提供家長就業支持,解決家長平價托育需求,同時應給予公幼或非營利幼兒園較多資,使其有適當空間收托滿2足歲之幼兒,方能提升新生代勞動參與力。 |
決 議 |
一、請教育部國教署、衛福部於相關法令規範與行政措施做適當處理,以保障2至未滿3歲幼兒之就學權益。 二、請教育部國教署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設2歲專班,以提供2至未滿3歲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會。 |
辦 理 情 形 |
(衛福部社家署)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為避免因法規不同造成兒童於托嬰中心與幼兒園間銜接之困難,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托嬰中心已收托之兒童達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規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之過渡措施,惟該但書之權宜作法是為避免兒童於托嬰中心滿2足歲後無法順利銜接幼兒園,並非表示托嬰中心可以收托兒童至滿3歲,爰請教育部依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妥適規劃完備之措施,以維2歲未滿3歲之就學權益。 (教育部國教署) 1.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第一項)本法第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第二項)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時,尚有缺額之幼兒園,得予招收入園。」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幼照法已明定幼兒年齡採學齡計算,考量部分幼兒於當學年度9月1日前未滿2歲,致無法當年入幼兒園就讀,但如於當學年度9月1日後滿2歲者,為避免是類幼兒必須等待近一年時間得入園就讀,爰於第2項定明尚有缺額之幼兒園,以兼顧其就學權益。是以,現行規定可保障及協助2歲屆齡之幼生接受教保服務,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幼兒園核定招收情形、供需狀況及人力配置規定辦理。 2. 又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為本部現行重要政策,除持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外,並鼓勵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以逐年增加幼兒就學機會,達到公共化及私立幼兒園比例達4比6之政策目標,以符膺幼照法提供平價、優質、普及、近便教保服務之目標。另本部國教署業於105年7月14日召開會議研商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與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備作業要點」,除提高補助額度外,另就2歲以上至未滿3歲專班專用之衛生設備等增設補助項目,刻正循程序辦理修正作業中,以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班設園及開設2歲專班,俾增加2歲至未滿3歲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