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4.14第二屆第三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案 由 |
有關依法令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人員組織成立及如何加強教保人員參與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意識宣導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依據幼照法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辦理。 二、本案曾於於第一屆第三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議中提案,會議決議將請國教署轉知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活動之規定,以鼓勵民間資源共同促進幼兒教保相關事務之發展。針對辦理情形擬請提供規劃及辦理情況。 三、教保服務人員組雖然有成現活絡狀態,但偏向公立幼兒園單位之教保工作者為多數,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仍然缺乏相關資訊,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力地方各縣市籌組當地教保人員組織,並建議於職前及在職培力的課程,加強教保人員組織參與之意識與概念。 |
決 議 |
有關加強在職人員組織參與意識與概念一節,建請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本署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教保研習時納入規劃課程。至職前培育部分,涉及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課程規劃,將併同函請各該培育學校參考。 |
辦 理 情 形 |
一、在職人員部分:
|
案 由 |
有關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運作現況及相關事宜,提請討論案。 |
說 明 |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相關實施辦法於101年7月18日公告實施後,做為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因地制宜或因族群文化特殊性而制訂的一種幼兒照顧及教育型態,目前僅有屏東縣有設立登記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分別位於三地門鄉馬兒部落、瑪家鄉美園部落、泰武鄉平和部落、佳平部落、牡丹鄉旭海部落計五處。 二、目前設立之區域及量無法滿足全國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不足之托育需求,建請中央部會應會商相關預算支持其設立能永續經營。 三、有關原民區非原民孩子就讀之費用問題,建請教育部提供協助。案例:旭海部落現況(現場報告) |
決 議 |
有關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就讀之非原住民族幼兒就學相關補助,請業務單位邀集原民會及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另就增加設立中心一節,請業務單位就各區分布情形研議分析並逐年規劃。 |
辦 理 情 形 |
一、本屬業於104年5月11日邀集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代表及原民會開會研商,會議決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思考各中心之設立倘符合該會所訂「社區互助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補助計畫」之精神,人事費之補助得否不再另設條件(如:招收原住民族幼兒比率),以利各中心穩定營運;另為例各中心永續發展,前述補助計畫未來是否朝向競爭型補助計畫方式辦理,亦應併同審慎思考。是以,本署將俟原民會研議結果,視需要再次召開會議研商。 |
案 由 |
教育部應協助發文告知地方縣市教育局處及附文函給教保服務人員團體,讓12歲以下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托育工作者得以合法取得五一勞動節的休假尊嚴,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針對12歲以下托育機構的托育工作者進行五一勞動節放假事宜問卷調查,數據顯示百分之三十九的托育工作者並未依法取得放假或擇日補休。 二、去年高雄市勞工局鐘局長率先承諾要讓高雄市教保工作者能放五一勞動節,今年初拜會新北市勞工局謝局長及台北市勞動局賴局長亦表示將協助發文給托育相關機構,承諾今年將讓服務地區的教保工作者得以放五一勞動節。 |
決 議 |
請業務單位函請勞動部協助函轉相關單位宣導,以維勞工權益。 |
案 由 |
有關勞動部針對私立幼兒園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執行狀況及檢查方式為何?另外應將執行結果附文函給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針對勞動檢查專案檢查執行狀況提案於第一屆第五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提出討論,當時決議為建請勞動部函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屬私立幼兒園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二、建請教育部能依勞動部所查核出的執行結果納入基礎評鑑項目中,以此不僅能提昇私立園所自主管理,也能保障教保人員有合宜的勞動條件。 三、提請勞動部應將勞動檢查執行狀況主動函文告知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以此讓家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更為透明得知勞動檢查執行情況。 |
決 議 |
有關建議將勞動部之勞動檢查執行狀況主動函文告知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一節,考量依現行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姓名之規定,爰請相關團體自行查閱;另就違反勞動基準法之項目納入基礎評鑑指標一節,納入下一階段評鑑指標研修參考。 |
辦 理 情 形 |
本案將列入「107學年至111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研修參考。 本案將納入下一階段基礎評鑑指標研修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