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8.18第二屆第一次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案 由 |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政策與法令之勞動權益研習時數一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條第七款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保障事項之推動,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授權各地方教育局處辦理研習主題,其政策與法令規定辦理至少31小時,其中勞動基準法概論及勞動權益保障實務案例研討規定辦理至少3小時,由於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權益長期遭受漠視,但宣導時數僅3小時,無法確實教育教保服務人員瞭解勞動知識,並進一步保障自己勞動權益。 二、統計102年全台有關勞動權益相關課程,每個地區僅辦理1至2場,各地參與人數約100人左右,並未達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提及要推動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保障。(附件一) 三、勞動權益宣導課程於各地區的教育局處採取的模式是委辦國小或附設幼兒園辦理,但是由當地基層組織提申請研習時數認證以辦理勞動權益相關課程,時有被拒絕之情事,無法被納入研習主題之一。 |
決 議 |
國教署於本(103)年10月27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119578號函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辦理104年度教保研習計畫之規劃,並於本年11月17日召開之研習說明會宣導。 |
辦 理 情 形 |
本署業於本(103)年10月27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119578號函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辦理104年度教保研習計畫之規劃,並於本年11月17日召開之研習說明會宣導。 |
案 由 |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研習課程之講師資格審核標準,提請討論。 |
說 明 |
針對地方教育局處在審核研習時數,審核講師的資格之標準與依據為何?本會接獲陳情有發生講師資格不合乎標準,導致該課程不予被承認之情事。 |
決 議 |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研習時數,各地方政府均應採認,如有不予採認情形,得提供相關個案資料予本署,將轉請地方政府後續處理。 二、有關研習時數認列原則,本署業於103年度辦理之幼教行政人員業務研討會及所召開之104年教保研習申請說明會中宣導,並請地方政府配合辦理。 |
辦 理 情 形 |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研習時數,各地方政府均應採認,如有不予採認情形,得提供相關個案資料予本署,將轉請地方政府後續處理。 二、有關研習時數認列原則,本署業於103年度辦理之幼教行政人員業務研討會及所召開之104年教保研習申請說明會中宣導,並請地方政府配合辦理。 |
案 由 |
有關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上路後,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與規劃情況,提請一案。 |
說 明 |
對於非營利幼兒園中高雄美濃案例,請國教署持續密切關注,並積極協助高雄市政府朝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方式規劃辦理。 |
決 議 |
103年度全國新設或轉型之非營利幼兒園共計10園(包拾臺北市6園、新竹市1園及高雄市2園);至高雄市美濃公辦民營幼兒園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已規劃於104學年度以營運成本為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的方式轉導轉型為非營幼兒園,本署業核定該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經費,並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積極辦理,以利該園如期轉型。 |
辦 理 情 形 |
103年度全國新設或轉型之非營利幼兒園共計10園(包拾臺北市6園、新竹市1園、台南市1園及高雄市2園);至高雄市美濃公辦民營幼兒園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已規劃於104學年度以營運成本為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的方式轉導轉型為非營幼兒園,本署業核定該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經費,並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積極辦理,以利該園如期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