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保產業工會電子報第 2 期
◎ 訂閱網址:http://tw.aetutw.org ◎ 發報時間:2012-08-02
《最新消息》有關具「幼稚教育師資科」及「幼兒教育師資科」畢業證書者, 是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員資格乙案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2號
承辦單位:幼兒教育科
承辦人:韓芯臨
電話:07-2011550#1417
傳真:07-2011727
受文者:本市立案各私立幼稚(兒)園、托兒所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幼字第10135040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具「幼稚教育師資科」及「幼兒教育師資科」畢業證書者,是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員資格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19日臺國(三)字第1010127175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前項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刻正循法規制定程序訂定「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草案)」。前揭標準草案將適用於102年8月1日入學之學生,至前揭時間前有關培育教保人員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之認定,仍依內政部兒童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內政部兒童局101年7月5日童托字第1010009850號函,內政部兒童局86年8月20日台(86)內社字第8681417號函示略以,經核早期畢業於各師範專科學校二年制幼稚教育師資科及幼兒教育師資科者,所修習課程內容均係幼兒教保類,原則准予認屬該類科為兒童福利相關科系。復查前開師資科為現行各教育大學幼兒教育學系之前身,是以,旨揭畢業者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第1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
四、有關本案電子檔,請逕至本局網站:http://www.kh.edu.tw/教育人員/法令文件下載/15幼兒教育科/教育部函釋下載。
正本:本市立案各私立幼稚(兒)園、托兒所
副本:本局幼兒教育科(紙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判發
《最新消息》吳宜臻立委辦公室發函--20120719公聽會結論
立法院吳宜臻委員國會辦公室發函
公聽會結論如下:
(正式公文請參見附檔)
一、 勞委會應重新檢討將幼兒園納入勞基法第30-1條之公告,並邀集基層工會組織、家長團體與業者代表等相關團體進一步討論指定適用之適切性,在未形成共識前,不得公告實施。
二、 有關部分幼兒園午休之照顧人力問題,應回歸體制面思考政府提供公共化托育之整體人力配置,或督導營利市場之托育服務,依法配置充足人力。且勞委會及教育部須正視教保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應加強勞動檢查,並查察幼兒園照顧比是否符合法令規定,讓高情緒高勞動照顧的托育職場,得以有合理工時之環境。
三、 有關教保工作者勞動權益之事項,未來部會訂定相關法令時,應邀集教保工作者基層工會組織、與相關單位及政策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以確保勞工權益。
四、 教育部應協同勞委會檢視幼照法中,依不同規定所進用之教保人員,是否會因其身分別產生不同勞動條件或差別待遇之情事,並進行改善。
【關於本報】
◎ 主編:aetu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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