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執行職務過程、工作場所染疫算「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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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鄒子廉今表示,假設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在工作場所染疫,職安署都將從寬認定為「職災」,但在上下班通勤途中染疫不算。記者葉冠妤/攝影
鄒子廉說,即使事業單位善盡防疫管制措施,但若員工仍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包括公出)染疫,或在工作場所接觸到確診同事,導致也成為確診個案,職安署都將從寬認定為職災,但若勞工在上下班通勤途中染疫,在職安法上不算職災。
不過,勞保局說,職安法雖然不認通勤途中發生意外屬職災,但勞保條例傷病審查準則較為寬鬆,只要勞工提出具體事證,勞保局仍會就個案事實認定,給予職災給付。簡言之,假設勞工可舉證自己是在搭乘捷運或公車上下班途中,被同車乘客傳染確診,就屬於勞保局認定的通勤職災。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羅列3種情境:假如同公司的A員工確診,其餘接觸同事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居家隔離,導致暫時無法出勤,勞工可請防疫隔離假,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處分,雖雇主在這段期間不用給薪,但勞工可申請防疫補償,若事後確定遭傳染確診,則屬於職災,可請公傷病假。
根據勞保局統計,從2020年1月1日至今年5月10日期間,因為感染新冠肺炎被認定為職業病的有18人,18人中,有1人住院治療後仍不幸身亡,故同時請領傷病及死亡給付。
另一種情況是,若A員工確診,其他接觸同事在等待篩檢結果出爐期間,待在家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處分,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薪水可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但未強制雇主給薪。
第3種是勞工在私人行程與確診者足跡重疊(如下班後去賣場採買等),必須到快篩站採檢,期間無法出勤者,雇主同樣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處分,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可不用照付薪資,但假設勞工採檢後確診,因是私人行程染疫,須以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請假。
此外,鄒子廉表示,目前一般勞檢暫緩,但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會持續做,職安署也已將醫療院所、清潔公司、長照機構、物流、連鎖大賣場、聘雇較多移工的事業單位納入「高風險行業職場防疫專案計畫」重點對象,將加強實施抽查,確保雇主確實執行防疫計畫、工程控制、員工健康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