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提問:安親與幼兒園師資是否等同?
會員提問:
您好
有關您提列的問題,因目前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草案)正在修正中,尚未正式公佈,僅附修正中的條文資格,請參酌(條文滾動修正中,以正式公告版為主)。
Q.具備園長、合格教師資格,我若從事安親班,任班主任一職其資歷是否同等園長資歷?或是任安親教師一職,其資歷是否同等幼兒園教師資歷?
A: 第二十四條(課後照顧班、中心之人員資格)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者,需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 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始得擔任。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者。
偏鄉、離島、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前項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兒童,應聘請全職或兼職社會福利工作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針對身心障礙兒童,應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
Q:以後參加有關安親班的研習,是否也可併入政府規定每年幼師必須研習18小時的時數內?
A:目前的在職訓練並無明確之規定,條文如下列所示
第二十五條(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之在職訓練)
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十八小時。
課後照顧班、中心應就前項參加在職訓練人員給予公假,並建立在職訓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一項在職訓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專業團體、法人或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亦得由專業團體自行辦理,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