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幼兒教保諮詢會第6屆第3次會議紀錄
教育部幼兒教保諮詢會第6屆第3次會議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提案紀錄
〈案由一〉 有關擔任園長需具備5年教保服務年資採計一案,提案討論。
說明
本會近來接獲教保服務人員陳情,經幼教相關法規修正,間接導致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權益之問題,個案情況臚列如下
本會會員個案97年6月取得大學學歷,於96/8/3-97/9/1期間曾於OO幼稚園服務,執行助理教保員服務工作,服務之幼兒園未落實核備,但有勞保可證明該員教保年資,該等會員 97年後流動到其他園所並任職至今。
該等會員累積服務年資後於102年7月取得園長資格,並於105年在A縣市擔任園長職務,核備為園長年資計五年。後續因應家庭因素轉職到B縣市擔任園長職務,卻在112年轉換B縣市進行園長核備時,被要求重新檢附其教保年資。
B縣市表示無法採認該等人員96/8/3-97/9/1在幼稚園的教保服務年資。原因為依據教保服務人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基於以上,本會提出疑義如下:
(一)縣市資格認定標準不一致,既已認定園長之年資因轉換中斷不被採計。
(二)依據幼照法第三條第五項所稱教保服務人員係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因此,園長亦屬教保服務人員,其服務年資應並同教保人員年資計算。
綜上所述,本會建議已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園長職務服務事實,則可免付五年教保年資證明。
研復意見
由於園長之進用與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倘於某一縣市已擔任過園長,後至其他縣市之幼兒園義擔任園長職務,考量前已經前一縣市核定擔任園長之相關佐證,即得免付服務年資證明,俾簡化流程。
決議
除園長外,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或年資採計之處理原則應予一致,請本部國教署函文重申相關規定,並於適當會議向地方政府宣導。
〈案由二〉 有關法定研習課程之辦理場次不足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18小時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外,另包含基本救命術訓練、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安全教育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等項目,皆匡列為幼兒園相關人員法定研習課程時數。
本會持續接獲教保服務人員欲報名以上相關課程,需深夜守候在電腦前搶名額,尤其在學期交接之期間,入職3個月內需上完基本救命術之法定規範,搶不到名額時,仍須仰賴教保服務機構自行辦理。
本會應會員陳情,建請各地方政府落實辦理相關法定規範之課程,以符應法規要求並紓緩現場人員之焦慮。
決議
請本部國教署整體瞭解研習課程辦理量能,於適當會議向地方政府宣導,請地方政府轉知所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資訊,俾利教保服務人員知悉。
〈案由三〉有關園長代理人員資格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幼兒園園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優先以具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資格之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並依下列順代理之:一、組長。但組長由職員兼任,且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代理。二、教師或教保員。」
然現場人員難覓情況嚴重,要現場人員同時具備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6條之規定,且依序由組長或是教師、教保員代理園長職缺實屬困難。
本會提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7調應修正為「幼兒園園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依下列順代理之:一、組長。但組長由職員兼任,且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代理。二、教師或教保員。」
研復意見
考量私立幼兒園倘進用具園長資格之代理人員確有困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業於112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位敘明,倘未覓得具園長資格者,仍應依序由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組長、教師或教保員代理之,以符實需。
決議
依研復意見辦理,並請本部國教署函文重申相關規定,及於適當會議向地方政府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