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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提案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托育會議 | 2013-12-11 | 點閱數: 1461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於教保服務諮詢會議提案:

 

有關教育部訂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進度,提請徵詢案。

1.依據幼照法第23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

2.幼照法政策上路後教保人員相關權益攸關全體教保工作者權益,理應積極邀請基層教保人員團體組織一同參與討論。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依規定於 103 年發布施行,請業務單位儘速邀集相關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共同討論研商,俾充分表達意見。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已確定朝教師、教保員一元培育制度方向研訂,並於__年__月起陸續邀集相關部會、幼教幼保團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及各地方政府代表等與會討論。

 

有關各地成立教保諮詢會議,請教育部提供名單並提列團體名稱。

1.依據幼照法第九條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或由公益性質法人申請經核准興辦非營利幼兒園,並辦理前項事項,應召開審議會。

2.為了解各縣市辦理情形,並確認基層團體參與機制之落實情況,請教育部提供各縣市審議會組成情況即教保諮詢會會議參與委員及團體名單。

考量各縣(市)教保諮詢會委員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任,其名單由本部提供之妥適性及本部是否得強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布其名單,請業務單位洽詢法制處,就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予以確認再行辦理。

一、經與法制單位洽詢,提供名單尚符政府資訊公開法__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二、檢附「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之委員名單__份供參。

 

有關幼兒園教保人員工作契約屬性案,提請相關單位釋疑案。

1.依據幼照法第26條私立幼兒園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另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2.幼兒園之教保工作面對的是幼小年齡孩子的照顧,為落實教保照顧品質,工作性質實屬為連續性工作,非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

3.但真正職場現況為數甚多的園所要求教保人員簽訂定期契約,除不利幼兒教保照顧品質之落實外,也有違教保現場之勞工勞動權益維護原則。

4.請相關單位說明並函文告知幼兒園依法辦理。

一、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除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執行原有職務之人員外,教保服務人員所提供之勞務有持續工作性質,爰幼兒園與教保服務人員間簽訂之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本部將配合函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各園依法辦理。

二、有關請行政院勞委會就勞動契約規範函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知悉,及針對高度女性照顧產業進行專案勞動檢查之建議,請行政院勞委會參考研處。

本部國教署業於102年12月26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30420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轄各園(校)依法辦理。

 

有關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委員配置案。

1.依據非營利幼兒園法中規定-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委員之組成
社會局(處)長、民政局(處)長—2人(當然代表)教保、會計、法律、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代表—4至5人、家長團體代表—1人、婦女團體代表—1人、勞工團體代表—1人、兒童福利團體代表—1人、教保團體代表(得為幼兒園負責人)--1至2人
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1人、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1至2人
2.現況之教保服務人員分屬公、私兩套體系,為充分瞭解各方交保現況,建議增列教保服務人員團體出席額度,至少公、私體制各具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乙名。

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之組成維持現行規定,惟家長團體及教保服務人員團體皆爭取增加員額,請業務單位於未來修法時納入研議。

錄案辦理,納入後續修法作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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