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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tsaijiin - 最新消息 | 2012-07-23 | 點閱數: 2380

立法院吳宜臻委員國會辦公室發函

 

公聽會結論如下:

(正式公文請參見附檔)

 一、 勞委會應重新檢討將幼兒園納入勞基法第30-1條之公告,並邀集基層工會組織、家長團體與業者代表等相關團體進一步討論指定適用之適切性,在未形成共識前,不得公告實施。

二、 有關部分幼兒園午休之照顧人力問題,應回歸體制面思考政府提供公共化托育之整體人力配置,或督導營利市場之托育服務,依法配置充足人力。且勞委會及教育部須正視教保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應加強勞動檢查,並查察幼兒園照顧比是否符合法令規定,讓高情緒高勞動照顧的托育職場,得以有合理工時之環境。

三、 有關教保工作者勞動權益之事項,未來部會訂定相關法令時,應邀集教保工作者基層工會組織、與相關單位及政策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以確保勞工權益。

四、 教育部應協同勞委會檢視幼照法中,依不同規定所進用之教保人員,是否會因其身分別產生不同勞動條件或差別待遇之情事,並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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